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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監察院控告政府違法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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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日最新新聞報導及監察院調查報告 New
【自由時報】外國菸商來台設廠爭議 監院要政府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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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針對外國菸商來台設廠引發的爭議,監委王美玉、仉桂美、包宗和調查發現,衛福部及國健署明知菸品危害國民健康,竟未曾表達菸草製造業應納入外國人投資「禁止」業別的具體意見,對於公益團體指陳外國菸商來台投資設廠相關疑點,且未明確釋疑,令其對政府施政頻生負面觀感,監委要求衛福部及行政院督同所屬檢討改進。
董氏基金會執行長姚思遠(右四)、義工李明依(右二)、孫越(右三)及陳淑麗(右五)等人8月間曾帶領無喉者復聲協會、富邦文教基金會等民間團體赴行政院陳情,提出三點訴求,要求政府:禁止國際菸商台灣設置菸廠、政府退出菸草產業、推動菸害防制全面性修法。(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為抗議日本菸商來台設廠,董氏基金會十月份曾遠赴日本抗議,強調日本關閉菸廠、裁員1600人,卻在台灣設廠、徵才,台灣將成為全球菸品毒害轉運中心。
董氏基金會並向監院陳情,指外國菸商來台設廠違反國際公約及外國人投資條例,監察院今天召開財政、內政聯席會,審查通過王美玉等人的調查報告指出,「吸菸有害健康」自菸害防制法於96年修正公布後,早已是國人普遍認知的菸品法定警語,外國人投資條例第7條授權行政院訂定並定期檢討「對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而禁止外國人投資之事業別」,但菸草製造業卻遲未被列入。
王美玉等人表示,這無異否定其對國民健康有不利的影響,難與國人基本認知契合,更與上述警語衝突與矛盾,行政院應基於維護國民健康為前提下,綜合國內外各種主、客觀因素積極審慎檢討。
原文連結: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526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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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today】菸商來台設廠違反國際公約 監察院要求衛福部檢討改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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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針對董氏基金會等公益團體陳訴「外國菸商來台設廠違反國際公約及外國人投資條例」,監察院經調查後發現,衛福部、經濟部等相關部會確實有行政缺失,並於2日召開記者會要求衛福部與行政院督導所屬單位改進。監察院認為,衛福部明知菸品危害國民健康,但卻未曾對「菸草製造業應納入禁止外國人投資業別」表達具體意見,也未明確解釋「外國菸商來台投資設廠」一事的相關疑點,要求應切實檢討。
董事基金會先是在7月時接獲爆料,指「傑太日菸」計畫到台南設廠;9月又有民眾爆料,高雄市也有新菸商「萬利菸草」公司將設廠,該公司甚至先登記營業項目為菸草整理業,接著等財政部核准後再變更增加菸製業。
董氏執行長姚思遠痛批,政府讓日本菸商在台南設廠,已明顯違反了「外國人投資條例」中,「對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之事業,應『禁止』外國人投資」的規定,並指出這些菸商在其他地區無法立足,「是因為香港、澳門和其他東南亞國家,都不准設置菸廠」;此外,我國10年前簽署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於國內設置菸廠已違反當中「各國對菸品的建立和發展不得提供誘因與協助」規定。
監察院認為,「健康權」屬於基本人權已是全球普世價值,國內各機關的政策作為應以國民健康為出發,「尤其是負有維護國民健康職責的衛福部,更應責無旁貸」。然而不但衛福部未針對「菸草製造業應納入禁止外國人投資業別」發表具體意見,也未對董氏基金會提出的質疑進行解釋;此外,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經立法院審議通過迄今已逾10年,但行政院至今仍未督導所屬單位完成相關問題的處理機制和平台的整合,也未要求相關單位進行因應、調整相關措施,導致各部會間歧見猶存,相互推推託。
《ET新聞雲》提醒您:吸菸有害健康!
監委院調查意見指出本案缺失重點如下:
一、 「吸菸有害健康」自菸害防制法於96年修正公布後,早已屬國人普遍認知之菸品法定警語,外國人投資條例第7條縱授權行政院訂定並定期檢討「對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而禁止外國人投資之事業別」,然菸草製造業卻遲未被列入,無異否定其對國民健康有不利之影響,難謂與社會通念及國人基本認知契合,尤與前揭警語衝突與矛盾,行政院亟應基於維護國民健康為前提下,綜合國內外各種主、客觀因素積極審慎檢討。
二、 衛福部及所屬國健署明知菸品危害國民健康,既曾分別於本院詢問時及公文明確表示「應將菸業列為外國人投資禁止項目」、「不宜開放外資來臺投資菸草製造業」等語,卻在行政院歷次檢討僑外投資「禁止」業別之相關會辦公文,竟未曾表達「菸草製造業」應納入外國人投資「禁止」業別之具體意見,除難謂已恪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積極維護國民健康之職責,內部立場尤顯矛盾不一,橫向聯繫管制作為疏漏與不足,至為明顯,殊有欠當。
三、 衛福部及所屬國健署無視主管職責,對於陳訴人指陳「外商來臺設立菸廠」違反國際公約及國內相關法令等疑點,未本於政府一體互助為民之精神,主動積極釋疑,僅率認屬他機關權責,甚至昧於職責向本院諉稱:「菸草製程中是否對國民健康具有危害性,本部並未有相關研究資料」,坐令公益團體對政府施政頻生負面觀感而斲傷政府形象,又對陳訴人指陳事項,經本院函詢並數度催辦後,猶延遲查復本院近1個月,行事消極推諉,實有欠當。
四、 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obacco Control,下稱FCTC)既早於94年間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經總統簽署加入書,其於國內之效力為何?未經公布之程序,是否影響其效力?FCTC 5.3條實施準則未涵括於我國94年所簽署之該公約內容,其於國內效力如何?外國菸商來臺設廠所受之待遇、措施是否屬於FCTC 5.3條實施準則所稱之激勵措施或優惠待遇?為使國內各政府機關落實執行,有無必要循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5大公約模式另制定施行法?以及外國菸商來臺設廠是否違反該公約等諸多疑義,衛福部及國健署等相關主管機關早應設法釐清而獲致共識。
然迄今已逾10年餘,各該機關見解仍明顯歧異,衛福部、經濟部、財政部甚有相互推諉情事,卻已相繼核准多起外商來臺投資設廠案件,尤以公益團體早於98年間即有相關陳情,猶未見相關機關適時妥處,肇使相關爭點懸而未明,突顯行政院長期疏未督促所屬完備該公約施行與相關疑義處理機制及整合平臺,相關審核程序、措施亦未依該公約內容早為因應調整,核有欠當,行政院亟應督同所屬積極檢討改善。
原文連結: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1202/6066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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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菸商來台設廠 監察院要求衛福部改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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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菸商來台設廠,董氏基金會等公益團體向監察院陳情,指「外國菸商來台設廠違反國際公約及外國人投資條例」,監察院上午召開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通過由監委王美玉、仉桂美、包宗和的調查報告,監委稱,「吸菸有害健康」自菸害防制法於96年修正公布後,早已屬國人普遍認知的菸品法定警語,但外國人投資條例第7條雖然授權行政院訂定並定期檢討「對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而禁止外國人投資之事業別」,但菸草製造業卻遲未被列入,無異否定其對國民健康有不利的影響,認為衛福部、經濟部等相關主管機關行政作為及措施,顯有欠當,要求衛福部及行政院督同所屬檢討改進。
監委指出,健康權是基本人權,已屬全球普世價值,國內各主管機關各種政策及施政作為,當以國民健康為念,尤以負有國民健康維護職責的衛福部,更應責無旁貸。但衛福部及所屬國健署明知菸品危害國民健康,竟未曾表達「菸草製造業」應納入外國人投資「禁止」業別的具體意見,對於公益團體指陳「外國菸商來台投資設廠」相關疑點,且未明確釋疑,坐令其對政府施政頻生負面觀感;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obacco Control,FCTC)經立法院審議通過迄今已逾10年餘,行政院更迄未督促所屬完備相關疑義處理機制及整合平台,也未督同相關機關因應調整相關措施,使部會間歧見猶存,相互推諉,應切實檢討改進。
監委表示,「吸菸有害健康」自菸害防制法於96年修正公布後,早已屬國人普遍認知的菸品法定警語,外國人投資條例第7條縱授權行政院訂定並定期檢討「對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而禁止外國人投資之事業別」,然菸草製造業卻遲未被列入,無異否定其對國民健康有不利的影響,難謂與社會通念及國人基本認知契合,尤與前揭警語衝突與矛盾,行政院亟應基於維護國民健康為前提下,綜合國內外各種主、客觀因素積極審慎檢討。
監委指出,衛福部及所屬國健署明知菸品危害國民健康,既曾分別於監察院詢問時及公文明確表示「應將菸業列為外國人投資禁止項目」、「不宜開放外資來臺投資菸草製造業」等語,卻在行政院歷次檢討僑外投資「禁止」業別的相關會辦公文,竟未曾表達「菸草製造業」應納入外國人投資「禁止」業別的具體意見,除難謂已恪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積極維護國民健康的職責,內部立場尤顯矛盾不一,橫向聯繫管制作為疏漏與不足,至為明顯。
監委表示,衛福部及所屬國健署無視主管職責,對於陳訴人指陳「外商來台設立菸廠」違反國際公約及國內相關法令等疑點,未本於政府一體互助為民的精神,主動積極釋疑,僅率認屬他機關權責,甚至昧於職責向本院諉稱:「菸草製程中是否對國民健康具有危害性,本部並未有相關研究資料」,坐令公益團體對政府施政頻生負面觀感而斲傷政府形象,又對陳訴人指陳事項,經監察院函詢並數度催辦後,還延遲查復監察院近1個月,行事消極推諉。
原文連結:http://udn.com/news/story/1/135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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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報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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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報告摘要
壹、案由:據訴,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通過外國菸商來臺設廠,衛生福利部及所屬國民健康署等主管機關未盡職責,均涉有違失等情。
貳、調查意見缺失重點如下:
一、「吸菸有害健康」自菸害防制法於96年修正公布後,早已屬國人普遍認知之菸品法定警語,外國人投資條例第7條縱授權行政院訂定並定期檢討「對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而禁止外國人投資之事業別」,然菸草製造業卻遲未被列入,無異否定其對國民健康有不利之影響,難謂與社會通念及國人基本認知契合,尤與前揭警語衝突與矛盾,行政院亟應基於維護國民健康為前提下,綜合國內外各種主、客觀因素積極審慎檢討。
二、衛福部及所屬國健署明知菸品危害國民健康,既曾分別於本院詢問時及公文明確表示「應將菸業列為外國人投資禁止項目」、「不宜開放外資來臺投資菸草製造業」等語,卻在行政院歷次檢討僑外投資「禁止」業別之相關會辦公文,竟未曾表達「菸草製造業」應納入外國人投資「禁止」業別之具體意見,除難謂已恪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積極維護國民健康之職責,內部立場尤顯矛盾不一,橫向聯繫管制作為疏漏與不足,至為明顯,殊有欠當。
三、衛福部及所屬國健署對於陳訴人指陳「外商來臺設立菸廠」違反國際公約及國內相關法令等疑點,未本於政府一體互助為民之精神,主動積極釋疑,僅率認屬他機關權責,甚至昧於職責向本院諉稱:「菸草製程中是否對國民健康具有危害性,本部並未有相關研究資料」,坐令公益團體對政府施政頻生負面觀感而斲傷政府形象,復對陳訴人指陳事項,經本院函詢並數度催辦後,猶延遲查復本院近1個月,行事消極推諉,洵有欠當。
四、FCTC既早於94年間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經總統簽署加入書,其於國內之效力及外國菸商來臺設廠是否違反該公約等相關疑義,衛福部及所屬國健署早應設法會同相關機關釐清而獲致共識,然迄今已逾10年餘,各該機關仍存歧見,甚有相互推諉情事,卻已相繼核准多起外國菸商來臺投資設廠案件,尤以本案陳訴人早於98年間即有相關陳情,猶未適時妥處,突顯行政院迄未督促所屬完備該公約施行與相關疑義處理機制及整合平臺,亦未依該公約內容協請相關機關因應調整相關措施,核有欠當。
參、處理辦法:
一、調查意見一、四,函請行政院督同經濟部、衛生福利部、財政部確實檢討改進見復。
二、調查意見二、三,函請衛生福利部確實檢討改進見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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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竟核准日菸商台南設廠 毒害國人健康
在消基會副董事長陪同下 終身義工陳淑麗率董氏基金會同仁
赴監察院控告 經濟部、衛生福利部及國民健康署 違法失職
市民陳氏夫妻特地帶著3名幼齡孩子到場加油
小朋友童言童語的說「拜託菸商不要來!」
對於政府核准日本國際菸商在台南設廠一事,董氏基金會終身義工陳淑麗帶領執行長姚思遠、主任林清麗、義工李明依等人,在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副董事長游開雄的陪同下,赴監察院控告經濟部、衛生福利部及國民健康署違法失職,請監察院追究失職人員責任。監察院由輪值監委王美玉委員接受陳淑麗等人的陳情,並允諾盡快調查。
全家拒菸的陳先生夫妻知道終身義工陳淑麗挺身而出、率民團代表到監察院控告官員失職,全力阻止日菸商繼續設廠禍延子孫,特別帶著才五個月的泰源、二歲的湘錡、四歲的玖玖ㄧ家五人到現場加油支持!小朋友童言童語的說,「拜託菸商不要來,不要來害我們!」
終身義工陳淑麗表示,任何一個國家都有權利規範外國人在國內的投資行為,如果政府對於外國人的投資許可,有違法不當情事,不但應當撤銷該等許可,也必須追究失職部會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董氏基金會執行長姚思遠與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副董事長游開雄共同指出,外商來台投資申請的審查機關為經濟部,而牽涉到菸商設廠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是衛生福利部及國民健康署。此次傑太日菸於台南設廠,其違法不當之處至少有二:(1)「外國人投資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對「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之事業,「禁止」外國人投資。台灣每年超過二萬人死於菸草相關疾病,菸草危害國民健康,殆無疑義,本應屬「禁止」外國人投資項目,但經濟部發布之「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列表中,竟僅將「菸草製造業」列為「限制」外國人投資之事項,顯有違法失職。(2) 我國批准之「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第 5.3 條實施準則第四項指導原則明白揭示:「由於菸品係致命商品,對菸草業的建立或經營,政府不應提供優惠待遇」!衛生福利部及國民健康署於行政院審查國際菸商之投資申請時,竟未提供決策單位相關必要資訊,更未盡國民健康主管機關之職責表達反對,坐視台灣允許菸商於科學工業園區設廠,提供各項投資優惠及危害國人健康,違法瀆職之處,至為明確。
義工李明依表示,為了台灣人民、為了救下一代,甚至未來要面臨國賠,一定要追究責任,也請賴市長不要再沉默,請所有的政治人物為我們的下一代負責!絕不能讓台灣淪為菸商害人的天堂!
聯合製作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無喉者復聲協會、台北市社會工作師公會、環保媽媽環境保護基金會、富邦文教基金會、台灣FOCUS愛家協會、董氏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