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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菸品非法貿易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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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菸品非法貿易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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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菸品非法貿易議定書(Protocol to Eliminate Illicit Trade in Tobacco Products)
2012年世界衛生組織WHO年通過「消除菸品非法貿易議定書」,為「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obacco Control,FCTC)下的第一個議定書。
WHO的「消除菸品非法貿易議定書」旨在透過政府措施建立國家和區域的追蹤系統和全球信息共享點窗口(中心設於位於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秘書處),並確保供應鏈的控制權,包括授權(執照)、記錄保存、規範網路銷售、免稅銷售和國際轉運。
另針對已發生的非法貿易,確立罪行、責任、扣押非法利益,處置及沒收產品。其他義務包括國際合作,信息共享,技術和執法合作,司法和行政互助以及引渡措施。
鑑於菸草業的利益與公共衛生利益之間的矛盾,議定書也規範締約方必須確保與業者的任何互動必須透明化,且不得將本身的義務委託業者執行。
自我檢核表
為協助各國有效落實議定書的條文,WHO提供「自我檢核表」供各國檢視執行現況及未來應加強行動。包括:
(完整資料請見附件下載)
第6條 執照、許可或管控制度
第7條 調查
第8條 追蹤和追溯
第9條 檔案記錄
第10條 安全和預防措施
第11條 通過網際網路、電信或任何其他新興技術進行銷售
第12條 免稅區和國際轉運
第13條 免稅銷售
摘要
第6到13的目的是控制菸草,菸品和生產設備的供應鏈。
第六條(執照、許可或管控制度)針對製造,進口或出口菸品或生產設備建立許可制。締約方對於其他活動之許可制有自由裁量權,如菸品之零售或菸草種植。
根據第7條(調查),從事供應者(如第1.12條定義)必須在商業關係之前或期間盡職調查,監控銷售以確保數量與實際需求相符,和向有關當局提報客戶違反議定書規定的證據。根據第八條(跟蹤和追溯)將在議定書生效的5年建立全球制度。
全球體系將包括國家或地區的系統制度,當地的行政窗口將與於公約秘書處「全球訊息共享點」連結。 議定書生效5年內,每一缔约方,必須將「獨特的識別標誌」貼於紙菸的包装和外包装,其他菸品則須在10年内執行。
締約方應要求於此供應鏈者保持完整及準確的記錄(第9條,檔案記錄)。 第10條(安全和預防措施)要求各缔约方採取措施防止菸品轉入非法貿易管道,例如要求報告特定數量現金的跨境移轉。
針對透過網路,電信和其他新興科技方式的菸品交易模式(第11條,通過網際網路、電信或任何其他新興技術進行銷售),以及免税商品銷售(第13條,免税銷售)將受議書所有相關規定約束。
議定書生效3年內,在免稅區及國際轉運區,各缔约方必須採取相關措施有效管控菸草和菸品的製造和交易(第12條,免稅區和國際轉運)。各方還必須採用國際中轉及轉運之控制和查核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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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不法行為,包括刑事犯罪
第15條 法人責任
第16條 起訴和制裁
第17條 扣押不法利益
第18條 處置或銷毀
第19條 特殊調查技術
摘要
第14條(不法行為,包括刑事犯罪)在第1項中定義締約方在其國內法律中規定「不法行為」之義務,例如違反本議定書規定之製造或銷售菸草產品,未支付適用的關稅、國內稅及其他稅款即進口或出口菸草、菸草產品或製造設備,或是散布非法菸品或加貼偽造印花稅票的產品。每一締約方應於第1項明定何種不法行屬於刑事犯罪(第2項),並依此通報秘書處。
第15條(法人責任)規定法人(即任何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例如公司)對不法行為應承擔的責任,以及自然人之責任。
第16條(起訴和制裁)對根據第14條所規定不法行為負有責任之法人或自然人,締約方有義務對其採取有效、適度和勸阻性的制裁。
第17條(扣押不法利益)締約方應依國內法律,考慮採取措施,授權主管當局向扣押產品之生產者、批發商、進口商或出口商徵收與損失的國內稅和關稅相等的金額。
第18條(處置或銷毀)締約方有義務利用有益於環境的方法銷毀或處置沒收之產品。
第19條(特殊調查技術)締約方應採取措施,允許適當使用控制下交付,並使用其他特殊調查手段,例如電子監視或臥底行動,以打擊菸草產品的非法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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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一般義務
第5條 個人資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