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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扛起責任 勿再推託
台灣醫界菸害防制聯盟、消費者文教基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董氏基金會聯合呼籲~
請各級政府 面對攸關國人健康的菸商設廠事件  
勿再推拖 應擔起責任儘速處理

對於日菸商台南設廠一事,看見中央到地方政府互相指責推卸,民間團體甚感痛心,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及董氏基金會再次鄭重呼籲,為確實保障國人健康,請行政院主持大局,重新審議菸商設廠案,也請地方政府停止菸商繼續建廠,並請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政府,請依照「菸草控制框架公約」停止再給予菸商任何優惠。

董氏基金會執行長姚思遠表示,外商來台投資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經濟部在審議時當然需與相關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溝通協調。簡單的說,若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反對,菸商就難以進入地方設廠,中央及地方政府事實上有機會,也理應為國民健康把關,怎可如此事不關己的推卸責任?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副董事長游開雄及董氏基金會執行長姚思遠共同指出,如何處理菸商設廠,應從國際公約義務、雙邊投保協定及外人投資法令來看:

一、國際公約義務:為防止菸害防制政策受菸草業的商業和其他既得利益的影響,世界衛生組織的「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CTC)第 5.3 條實施準則中,多次強調「不應給予菸草業優惠待遇」!台灣立法院於2005年1月14日審議通過FCTC公約,台灣雖不是聯合國的會員,但不影響我國遵守FCTC原則與宗旨之決心。故依上開規定可知,我國在對於給予外人投資獎勵及優惠措施上,應堅持排除菸草製造業,此舉不但符合FCTC之宗旨,同時亦可順應國際潮流

二、雙邊投資保障協定:針對傑太日菸發表之聲明強調「該投資案是基於台日投資協議,雙方承諾進一步開放市場、達成投資自由化,所有過程皆符台灣法規程序」。然而依據台日投資保障協定第18條之規定,雙方了解「任一方得於其領域內採行保護人類生命或健康之必要措施」,只要此措施不構成對他方投資人專斷或無理之歧視,或對他方投資人之投資的變相限制。所以,我國對此菸草製造業之投資予以拒絕,並採取必要之措施防止該設廠之行為未來侵害國民健康,並無違背雙邊投保協定

三、外人投資法令: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對「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之事業,禁止投資人投資。菸草危害國民健康,毫無疑義,故本應將其列為禁止外人投資項目,但經濟部發布之「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列表中,竟僅將「菸草製造業」列為「限制」外人投資之事項,故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同意,而財政部也如同經濟部一般,罔顧國民健康,同意了外國菸商的在台設廠生產,衛福部更是在過程中沒有發揮應有的把關功能?

民間團體強調,從目前新聞揭露之訊息可知,衛福部菸害防制組明確表達反對意見,則為何投審會對外新聞稿中卻說審查前已行文衛福部及財政部國庫署,確定並無違反規定?由上可知,政府內部存在不同意見,尤其對於國民健康議題過度漠視輕忽,故宜重新召開審議或逕予駁回該投資申請;同時請愛民的賴市長,當機立斷、明確表態反對菸商繼續建廠,不要再視若無睹、漠不關心的推卸政治責任;當然對於已設廠菸商,也請各級政府依照公約請停止給予任何優惠。

聯合製作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無喉者復聲協會、台北市社會工作師公會、環保媽媽環境保護基金會、富邦文教基金會、台灣FOCUS愛家協會、董氏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