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肺臟基金會(World Lung Foundation)以專欄的方式,介紹十九、二十世紀美國菸草產業的菸品廣告,探討二十世紀末以前,美國因欠缺菸品管制措施,讓菸草產業持續不斷且未有任何管控地欺騙消費者,即使菸商內部早就發現菸草產品中的尼古丁是成癮性物質還有數百種會導致癌症的有害化學物質,他們始終隱瞞菸害的事實且營造菸品對人體無害的假象。
在1950年代第一波的菸草訴訟中,原告因無法證明菸商早知道菸品有害健康,最後無功而返。1964年時,美國衛生部公布第一份菸害白皮書,確認菸品有害健康,受害者再度集結起來控訴菸商,但菸商主張菸品對個人健康危害是「不可預見的傷害」及「吸菸者自願承擔風險」等方式推諉責任。
直至 1994年著名的「菸草文件 (Cigarette Papers)」被匿名寄出,該份文件顯示菸草公司早在1960年便知菸品有致癌性。菸草公司得知謊言被拆穿後,為避免敗訴判決帶來更不利的結果,便同意和解。於是美國各大菸草公司在1998年,與50個州政府達成和解,同意在25年內賠償美金2460億元。
這是美國有史以來最大的民事和解協議,除揭露了菸品對健康的危害,其中也達成包括嚴格限制菸草業廣告,要求菸草業者承認對社會大眾不實的宣傳。表面上菸草公司打了敗仗,但在龐大利益的驅使下,菸草公司不斷的改變其行銷手法,見縫插針,企圖顛覆各國菸品管制法案,就像世界衛生組織秘書長陳馮富珍所說:「這場菸害戰爭還沒結束(The battle is far from being over)」。
為進一步防制菸害,世界衛生組織(WHO )制定「菸草控制框架條約」(簡稱FCTC),作為各國政府對抗菸草公司的後盾,更從1988年起每年訂定害防制重點目標,有鑑於菸草公司每年花費鉅資對菸品行銷,所以2012年及2013年相繼以「對抗菸商干擾」及「禁止菸草產業廣告、促銷及贊助」,呼籲各國政府依照FCTC規範,徹底管制菸商行銷。
台灣因為早期菸酒公賣局專權販售菸品,加上於1997年即開始執行「菸害防制法」,就對菸品廣告、促銷有部分規範,所以不像美國那樣菸品廣告充斥,但未完全禁止菸草產業廣告、促銷及贊助,所以各家菸商就遊走法令灰色地帶,像是極力爭取偶像劇、國家藝文表演等的曝光機會,藉以美化形象。
國際菸草公司刻意塑造菸品安全形象是不容置疑的,希望藉由這些歷史的證據來揭發菸草產業欺騙的行銷手法。
菸商行銷真面目(每周進行更新)
*註:依菸害防制法規定,所有媒體不得刊登菸品品牌、Logo等字樣或圖畫,所以本網站所有菸品圖片經馬賽克處理。
聯合製作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國際醫學聯盟、台灣醫界菸害防制聯盟、台灣癌症基金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消費者文化基金會、無喉者復聲協會、董氏基金會
資料提供
世界肺臟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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