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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院校全面禁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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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擴大禁菸場所,規定大專校院、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等全面禁菸,已於2023年1月12日三讀通過、2月15日總統府公布、3月22日行政院公告生效。
依新法第18條規定,大專院校全面禁菸。且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同法第40條規定:於不得吸菸之場所吸菸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菸害防制法涉大專院校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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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涉大專院校相關條文 |
第十六條 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孕婦,不得吸菸。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成年人吸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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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吸菸。
前項供應者屬菸品販賣業,且有難以辨識消費者之年齡情事時,應要求其出示足資證明年齡之文件;消費者拒絕時,應不予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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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人福利機構之室外場所與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不在此限。
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
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雪茄館,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與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禁止吸菸之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款但書之室內吸菸室,其面積、設施、設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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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供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供應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三、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或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吸菸。
營業場所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處罰其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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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禁止吸菸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場所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未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或於吸菸區外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三、設置吸菸區違反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於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場所或第十九條第一項不得吸菸之場所吸菸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使用類菸品或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指定菸品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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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未滿二十歲之人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吸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接受戒菸教育;未成年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未滿二十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行為人為未成年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第一項戒菸教育之實施方式、內容、時數、執行單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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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全面禁菸橫幅及標示示意圖(三式)
(一)
橫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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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橫式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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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直式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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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全面禁菸-宣導影片
大專校院成果展現
以下大專校院提供之宣導標示校園成果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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