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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煙管制現況(舊

19世紀末期捲菸機發明,吸菸人口即以爆炸的速度成長,直到1964年,美國衛生部公布第一份菸害白皮書,確認吸菸危害健康,全球政府才陸續啟動控菸工作,面對菸商百年來氣勢浩大的廣告、行銷,世界衛生組織積極在2004年通過「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簡稱FCTC),建議各國政府要以嚴格的法令來進行控菸工作,但時至今日全球每年仍有600萬人死於吸菸及二手菸害。

目前各國政府尚未正式將電子煙納菸品或藥品控管,在此法律空窗期電子煙商趁機大肆宣傳促銷,以多種管道攻佔滲透全球市場。電子煙商以「電子煙是吸菸者減害的選擇」、「電子煙可幫助戒菸」等似是而非的口號誤導民眾,用「電子煙無害」、「電子煙不是菸」引誘青少年嘗試。

臺灣電子煙管制現況

目前臺灣衛生部門查察電子煙處理方法為:1)該物品如「含尼古丁」則為藥事法所稱「藥物」,可依「藥事法」處理;2)如產品「不含尼古丁」,即非為藥事法所稱之「藥物」,應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如其宣稱具「幫助戒菸」、「減少菸癮」或「減輕戒斷症狀效果」等醫療效能詞句,即構成違反藥事法第69條及第91條第2項之規定;3)又如果該產品「不含尼古丁」也「未宣稱有戒菸療效」,但「外型類似紙菸」,則依菸害防制法第14條及第30條規定處理。

電子煙應納入菸品管制

事實上同時以兩種法律才能周全管制電子煙,第一,含有尼古丁的電子煙就列為禁藥,其生產、製造、銷售部分,仍依「藥事法」取締處罰,第二,納入「菸害防制法」,若有廣告、促銷、或在禁菸場所使用電子煙或售與青少年,可依「菸害防制法」管理。

面對來勢洶洶爆炸性成長的電子煙害,臺灣政府應立即修正「菸害防制法」, 將電子煙也納「菸害防制法」管制,不但可導正電子煙商企圖誤導建立的「電子煙不是菸」、「電子煙無害」、「電子煙幫助戒菸」、「電子煙是吸菸者減害的選擇」等錯誤觀念,更可以明確規範:1.禁止廣告促銷。2. 禁止在室內公共場所吸食。3.禁止網路販售。5.須遵守菸品包裝警示規定。6.取得與吸食有年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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