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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煙管制與現況

19世紀末期捲菸機發明,吸菸人口即以爆炸的速度成長,直到1964年,美國衛生部公布第一份菸害白皮書,確認吸菸危害健康,全球政府才陸續啟動控菸工作,面對菸商百年來氣勢浩大的廣告、行銷,世界衛生組織積極在2004年通過「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簡稱FCTC),建議各國政府要以嚴格的法令來進行控菸工作,但時至今日全球每年仍有800萬人死於吸菸及二手菸害。

目前各國政府尚未正式將電子煙納菸品或藥品控管,在此法律空窗期電子煙商趁機大肆宣傳促銷,以多種管道攻佔滲透全球市場。電子煙商以「電子煙是吸菸者減害的選擇」、「電子煙可幫助戒菸」等似是而非的口號誤導民眾,用「電子煙無害」、「電子煙不是菸」引誘青少年嘗試。

臺灣電子煙管制現況

目前對於電子煙的管理,如含尼古丁的,沒有依照《藥事法》申請查驗登記,違法製造、輸入「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違法販售「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若宣稱電子煙產品可戒菸等醫療效能,「可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如果不含尼古丁,可依照《菸害防制法》的「外型像菸品」處分,「處製造或輸入業者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國健教字第1039906918號函釋「…故外形雖非與菸品完全一致,卻有類似吸菸情形,仍足令未成年人產生認知之混淆,爰為避免未成年人提早接觸真正菸品,仍為本法所禁止」即認定違法。

國健教字第1040701069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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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旅客攜帶電子煙入境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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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煙應納入菸品管制

事實上同時以兩種法律才能周全管制電子煙,第一,含有尼古丁的電子煙就列為禁藥,其生產、製造、銷售部分,仍依「藥事法」取締處罰,第二,納入「菸害防制法」,若有廣告、促銷、或在禁菸場所使用電子煙或售與青少年,可依「菸害防制法」管理。

面對來勢洶洶爆炸性成長的電子煙害,臺灣政府應立即修正「菸害防制法」, 將電子煙也納「菸害防制法」管制,不但可導正電子煙商企圖誤導建立的「電子煙不是菸」、「電子煙無害」、「電子煙幫助戒菸」、「電子煙是吸菸者減害的選擇」等錯誤觀念,更可以明確規範:1.禁止廣告促銷。2. 禁止在室內公共場所吸食。3.禁止網路販售。5.須遵守菸品包裝警示規定。6.取得與吸食有年齡限制。

104年1月9日董氏基金會聲明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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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1月8日董氏基金會聲明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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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2月12日 大家健康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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