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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WHO)为有效控制烟害造成的全球性的健康、社会、经济与环境问题,已于2003年5月通过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简称FCTC),并开放各国签署,共计十一章三十八条。
其宗旨在于促进各国认知烟草对健康的危害,并积极推动烟害防制相关工作,使烟草使用率和接触烟草烟雾能持续性地大幅下降,从而保护当代与后代免于因烟草消费和接触烟草烟雾而造成健康、社会、环境、经济亟具破坏性的影响。
FCTC在2005年2月27日超过40个国家批准后,已正式生效,目前计有168国签署,144国已批准递文。以下为FCTC内容:
| 第一章 |
介绍《展开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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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 1 |
定义条款
非法贸易、区域经济整合组织、烟品广告及促销、烟品控制、烟草业者、烟草产品、烟品赞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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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 2 |
本条约与其他协定之关系
1. 会员国可采取其他更严格手段防制烟害。
2. 会员国可签订其他类似条约,但不可与本条约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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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目标、指导原则及一般性义务《展开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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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 3 |
目标
防制烟品对为人类之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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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 4 |
指导原则
为达前述目标,会员国应遵守下列原则:
- 所有人均应受告知烟品消费之危害,政府并应以有效立法、行政措施保护人民免受烟害。
- 应采取强力政治行动以发展并支持跨领域机制及协同措施,包括采取手段避免暴露于烟害、于制定策略时强调不同性别之特殊风险等。
- 加强国际烟害资讯技术之互通合作。
- 进行全面性跨领域整合。
- 烟害责任之追究是全面烟品控制之重要环节。
- 应同时协助烟草种植者及工作者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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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 5 |
一般性义务
- 各会员国应发展、建立并定期检讨全面烟害防制政策。
- 为达前述目的,各会员国应建立并资助全国性合作机制、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等手段,并与其他会员国密切合作。
- 各会员国应与各国际组织合作以达成本公约目标。
- 各会员国应共同为有效的执行本公约筹措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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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降低烟品需求之相关措施《展开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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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 6 |
降低烟品需求之价格及税捐措施
- 会员国体认价格及税捐是对抗烟品消费之重要手段,尤其是对年轻人。
- 各会员国应建立用以降低烟品消费之价格及税赋政策,并应禁止或限制国际旅客购买或输入免税烟品。
- 各会员国应于其定期报告中列出烟品价格状况及税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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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 7 |
降低烟品需求之非价格措施
会员国体认非价格措施之重要性,并将采取必要措施以实现 Art. 8-13之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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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 8 |
提供保护以免受烟品侵害
- 会员国同意科学已证明烟品之危害。
- 会员国应有效制定及执行法律,使人民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运输系统、室内公共场所及其他适当之公共处所免暴露于烟品之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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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 9 |
烟品成分之规范
会员大会将建议并通过烟品成分检测之方式及标准,各会员国应透过有效立法及行政以使其成为国内之检验方式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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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 10 |
烟品资讯之揭露
各会员国应使烟品业者对政府揭露烟品成分及有害物质等资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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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 11 |
烟品之包装及标示
- 会员国于公约生效后三年内应采取有效措施以符合下列规定:
- 烟品包装及标示不得有虚伪、误导或造成对吸烟后果之错误认知,亦不可使用“低焦油”、“淡烟”、“极淡烟”或“温和”等使消费者误以为较其他烟品不具伤害性之误导字眼。
- 应于烟盒及其外包装展示“警语”,该等警语应:经政府机关核可、多样性替换使用、清楚明确、占主要展示区域50%以上或至少不得低于30%之空间、可使用图片或标志。
- 除上述外,烟品之包装应载明其成分及释出物。
- 各会员国可要求前述警语标示必须使用会员国文字。
- 本条所称外部包装及标示系指烟品零售时之任何包装或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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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 12 |
教育、宣导、训练及公众认知
各会员国应使用所有适当之传播宣导工具以促进并强化公众对烟害防制之认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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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 13 |
烟品广告、促销及赞助
- 各会员国体认烟品广告、促销及赞助之全面禁绝可降低烟品消费。
- 各会员国在其宪法之许可下,应全面禁止烟品之广告、促销及赞助行为,包括全面禁止跨国界之烟品广告、促销及赞助。就此,各会员国应于公约对其生效后五年内采取前述手段,并依Art. 21对大会提出报告。
- 无法全面禁绝之会员国亦应采取限制措施,包括限制或禁止于其国内作成具有跨国影响力之广告、促销及赞助。
- 各会员国最低限度应:
- 禁止任何错误、误导、欺骗或造成假象的广告、促销及赞助。
- 所有广告、促销及赞助应有适当之健康警语。
- 限制使用直接或间接诱因促进烟品购买。
- 若无法全面禁绝,应要求烟商对政府揭露其广告、促销及赞助所支出之费用(注:美国1998年烟商与美国各州达成2060亿和解,广告量立即增加,单在美国,2000年广告促销费为95亿美金,2001年为112亿美金,也就是在每个美国人身上花费美金39元,每个成年瘾君子身上花费241美元。台湾在杂志之烟品广告,2003年即达新台币2亿元。)。
- 五年内全面禁绝电台、电视、平面及其他如网际网路之媒体的广告、促销及赞助,若因宪法规定而无法全面禁绝者亦应加以限制。
- 全面禁止或限制国际活动之烟商赞助。
- 各会员国可采取较前述更积极之手段。
- 各会员国应合作发展消弭跨国烟品广告之技术或手段。
- 各会员国若有对广告、促销及赞助之限制措施,对源自他国之跨国广告、促销及赞助亦有管辖权,并可加诸相同之处分。
- 各会员国应考虑建立国际合作机制以消弭跨国界之烟品广告、促销及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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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 14 |
要求采取降低烟品依赖及协助戒烟之措施
- 各会员国应提倡戒烟并提供有效降低烟品依赖之医疗协助。
- 为达前述目的,各会员国应建立各种健康教育课程及医疗矫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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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降低烟品供应之相关措施《展开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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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 15 |
烟品之不法交易
烟害控制应注意烟品走私、烟品伪造仿冒等问题。
各国应通过法令要求烟品标示可辨别其原产地。
为避免烟品非法交易,各会员国应管控跨国烟品贸易并加强查缉烟品之走私与仿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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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 16 |
对未成年人或由未成年人贩售烟品
- 各会员国应立法禁止对未成年人贩售烟品,包括:
销售点均应有“不得贩售与未成年人”之明确标示;烟品摆设不可使消费者得直接取得;不可将烟品制造成足以吸引未成年人之糖果、玩具等;确保未成年人无法使用烟品自动贩卖机。
- 不可对任何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发送免费烟品。
- 不可散装销售,使未成年人易于购买。
- 各会员国签署批准时,得同时宣示禁止烟品自动贩卖机。
- 各会员国应立法有效禁止未成年人贩卖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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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 17 |
对烟草工作者取得替代经济来源提供支持
各会员国应合作为烟草工作者、烟农及烟品销售者寻求替代经济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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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
环境保护《展开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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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 18 |
保护环境及人类健康
各会员国同意于履行本公约时,注重环境保护及人类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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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
责任追究问题《展开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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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 19 |
责任追究
- 为达烟害防制目的,各会员国应考虑依法处理民刑责任,包括损害赔偿。
- 各会员国应依Art. 21合作交换有关烟品使用之健康资讯。
- 各国应对他国在司法程序上提供协助以追究民刑责任。
- 会员大会可基于不同国家之现存经验,斟酌有关责任归属之相关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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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
科学、技术合作及资讯流通《展开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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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 20 |
研究、监督及资讯交换
各会员国应鼓励研究烟品之危害及防制、进行流行病学等之监控、促进烟害防制资讯之跨国流通及建立有关烟害防制法规之资料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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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 21 |
资讯之报告及交换
各会员国应进行各项烟害防制资讯之定期报告及流通。
各会员国应在其公约生效后两年内提出首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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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 22 |
科学、技术及法律领域之合作及专业知识之提供
各会员国应在科学、技术及法律领域进行合作,并将其烟害防制之专业知能提供其他会员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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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
组织安排及财源《展开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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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 23 |
会员大会
公约生效后一年内,将由WHO召开首度会员大会(故批准达四十国后之一年内,加入国家将急速增加)。
首次会员大会将决定程序及财务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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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 24 |
秘书处
具常设秘书处处理庶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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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 25 |
会员大会及国际政府组织之关系
为达本公约目的,大会得要求国际政府组织之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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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 26 |
财源
为达本公约目的,各会员国除需对其国内烟害防制提供财源外,亦应对本公约所定目标提供财力支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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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
争端解决《展开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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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 27 |
争端解决
各会员国就本公约之争端可以谈判或协议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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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
公约之发展 《展开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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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 28 |
公约修正
需3/4以上会员同意始能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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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 29 |
本公约附件之接受与修改
附件为本公约之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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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
最终条款《展开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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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 30 |
保留条款
本公约不得保留。 |
| Article 31 |
推出
会员国加入公约两年后得以书面声明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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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 32 |
投票权
除国际组织外,各会员国各有一票之投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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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 33 |
议定书
各会员国均有权利提议通过议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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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 34 |
签署
本公约应开放予WHO会员国、非WHO会员国但为UN会员国及区域经济整合组织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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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 35 |
认可、接受、批准或正式确认
本公约应于各会员国或国际组织批准接受后始对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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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 36 |
生效
本公约应于第四十个国家递交批准书之日起第九十日生效。
公约生效后批准者,对其自递交批准书之日起第九十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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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 37 |
递交处
联合国秘书长为本公约之递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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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 38 |
官方文字
本公约之官方文字为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及西班牙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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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 文化大学法学院院长-姚思远教授 资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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