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對於掙扎在吸菸與死亡之間的吸菸者,提供第一道和最後一道防線 2. 從行銷學及心理學的角度打破菸商經營的整合行銷模式:吸菸者與潛在吸菸者可以比較菸品廣告所製造的正面形象,與菸盒上的負面形象,思考其中不一致的現象。 社會價值上,打破購買菸品這個行為是不好不壞的觀念:消費者在購買菸品時,必須接受自己買一包印有佈滿焦油的肺臟圖片的菸品,是一件說得通的行為。讓還沒有機會吸菸的青少年清楚認知到菸品是危險的產品。
公約第十一條第1項第a款規定
菸品包裝及標示不得有虛偽、誤導或造成對吸菸後果之錯誤認知,亦不可使用「低焦油」、「淡菸」、「極淡菸」或「溫和」等使消費者以為較其他菸品不具傷害性之誤導字眼。
會員國應於菸盒及其外包裝印製警語或圖示。這些警語或圖示必須經政府機關核可、多樣性替換使用且清楚明確,佔主要展示面積50%以上,至少則不得低於30%。
2000/12
16則
雙面上方50%
針對不同菸品有專用警語;凡菸品容器都需印製警示圖文;採英法語標示
2002/ 2 2004/ 8
2002年9則 2004年10則
單面100%
禁止任何包裝或器材遮掩警示圖文
2004/ 7 2006/10
2004年6則 2006年6則
雙面上方50% 雙面上方50%
嚴格規定圖文背景、字體及顏色;凡菸品容器都需印製警示圖文
2005/ 1
1圖1文
雙面各1/3以上
圖與文分別印製於各一面
2005/ 3 2007/ 3
2005年6則 2007年9則
凡菸品容器都需印製警示圖文
2005/ 4
10則
平均面積50%
2006/ 3
2組共14則
雙面上方90%、30%
平均面積60%
2006/ 4
8則
雙面50%
2006/11
2則
2007/10
6則
2008/ 2
4則
14則
平均總面積60%
2008/10
42則
目前歐盟包含27個國家
2009/ 1
雙面上方35%
平均面積35% 2007年6月立法通過
世新大學民意調查研究中心執行的台灣第一份菸害防制民意調查顯示,其中八成五的受訪者同意立法規定菸品容器60%面積標示警示圖文,他們認同「推動修改菸品容器包裝及標示」是無菸台灣、健康台灣的重點項目。積極推動「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禁止使用任何誤導性字眼及印製至少50%以上的警示圖文,是台灣邁向無菸環境、健康生活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