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起,董氏基金會與115個民間團體籌組的「台灣拒菸聯盟」,依照FCTC第十一條規範原則推動「菸品包裝及標示不得有虛偽、誤導或造成錯誤認知,亦不可使用『低焦油』、『淡菸』等誤導字眼」的修正條文;但在菸商的要求、堅持與阻饒下,立委順意增列“不溯及既往”之但書;換言之,表面上台灣已經依照國際公約制止『淡菸』或『溫和』等誤導字眼規定,但事實上卻是違背公約規範且形同虛設! 其二,台灣長期來,僅規定菸商必須在菸盒單面以5*2公分印製「吸菸有害健康」等警語內容,不但語意不清、更徒具形式。縱使台灣拒菸聯盟積極推動符合國際公約的菸害防制法修正案,但最後立法院也僅通過「印製面積35%的菸品容器警示圖文」,並於2009年1月11日開始全面施行。上述規範不但落後國際標準總面積50%的規範,未來有可能因為印製面積過小、喪失清楚傳達警圖之意。 未來本會與台灣拒菸聯盟將持續積極推動「菸害防制法修法」,希望能達到真正禁止使用任何誤導性字眼及印製至少50%以上的警示圖文,讓台灣真正邁向無菸環境!
公約第十一條第1項第a款規定
菸品包裝及標示不得有虛偽、誤導或造成對吸菸後果之錯誤認知,亦不可使用「低焦油」、「淡菸」、「極淡菸」或「溫和」等使消費者以為較其他菸品不具傷害性之誤導字眼。
會員國應於菸盒及其外包裝印製警語或圖示。這些警語或圖示必須經政府機關核可、多樣性替換使用且清楚明確,佔主要展示面積50%以上,至少則不得低於30%。
2001
16則
雙面上方50%
針對不同菸品有專用警語;一面為英文、另一面為法文
2002/ 2 2004/ 8 2009
2002年 9則 2004年10則 2009年10則
單面100%
禁止任何包裝或器材遮掩菸品警圖;菸品容器兩側須標示菸品危害成分
2004/ 7 2006/10
2004年6則 2006年6則
凡菸品容器都需印製警示圖文
2005/ 1
1圖1文
雙面各33%
圖與文分別印製於各一面
2005/03 2007/032010/04
2005年6則 2007年9則2010年10則
原雙面上方50%,2010年起加大為55%
菸品容器兩側須標示菸品危害成分
2005/4 2009/4
2005年10則2009年10則
2006/ 3
2組共14則(每年輪換一組)
雙面90%及30%
2006/ 4 2008/ 1 2009/ 1 2010/3
2006年8則 2008年6則 2009年9則 2010年6則
原雙面各50%,2010年起改為各80%
2006/ 11 2007 2008
2006年 2則 2007年 2則 2008年 2則
雙面50%
2007年16則2008年16則
2007/10
6則
一面為中文、另一面為英文
2008/ 2
文字採英文與毛利語;菸品容器兩側須標示菸品危害成分
2組共14則(每12個月輪換一組使用)
文字採英文與毛利語;使用澳洲與紐西蘭之圖片
歐盟會員國;菸品容器兩側須標示菸品危害成分
2008/10
正面43%、背面53%
歐盟會員國菸品容器兩側須標示菸品危害成分
2008/12
一面為英文,另一面為馬來文
2009/ 1
雙面60%及40%
10則
雙面各50%
平均面積50%
雙面上方35%
2007年6月立法通過;2009年1月實施
4則
2009/6
8則
為非洲最早施行菸品警圖之國家;採法語或當地語言
3則
雙面40%
9則
單面50%
採法語和阿拉伯語,或當地語言;菸品容器兩側須標示菸品危害成分
2010年14則 2012年14則2014年14則
採用歐盟圖片;菸品容器兩側須標示菸品危害成分
2011年將擴充至雙面各50%
歐盟會員國
正面為警圖、背面為文字,另有8則菸盒側面的警語須配合加註
14則
將選擇歐盟圖庫
採取歐盟圖片
世新大學民意調查研究中心執行的台灣第一份菸害防制民意調查顯示,其中八成五的受訪者同意立法規定菸品容器60%面積標示警示圖文,他們認同「推動修改菸品容器包裝及標示」是無菸台灣、健康台灣的重點項目。積極推動「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禁止使用任何誤導性字眼及印製至少50%以上的警示圖文,是台灣邁向無菸環境、健康生活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