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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氏快訊
發布日期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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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董氏新聞】公衛台灣 菸害防制節節敗退!! 菸害防制節節敗退!! 台灣拒菸聯盟 提3點反對新興菸品,呼籲~立委幫幫忙,維護國人健康,立即修法禁止新興菸品!
詳細資料

公衛台灣 菸害防制節節敗退!!

日本菸商成功闖關設廠 避稅、毒害國人

電子煙、加熱菸步步進逼下一代

台灣拒菸聯盟 提3點反對新興菸品

呼籲~立委幫幫忙,維護國人健康,立即修法禁止新興菸品!

▲1年前,終身義工孫越叔叔(前排中)與癌友團體公開呼籲~拒絕菸害!依照公約全面修法!

「台灣拒菸聯盟」感謝衛環委員會召委陳宜民委員、吳焜裕委員聯手關心國人健康,陳宜民委員更於明天安排衛福部至衛環委員會進行「菸害的專案報告」。

董氏基金會執行長姚思遠指出,先進國家都是總統、總理、特首等在做菸害防制前瞻政策報告,但我們政府從2002年起有專責的菸害防制主管機關後,反未見行政首長站出來公布積極有效的菸害防制政策,難怪日本菸商可以成功闖關在台南設廠,不但未依約外銷而內銷菸品毒害國人、更爽避每年19億元關稅、甚至重製庫存菸並竄改製造日期卻只被輕罰3萬元;現在電子煙、加熱菸等新興菸品更是趁法律空窗期,在網路集結,用聲稱「減害」混淆視聽,步步進逼我們下一代的健康!由125個團體籌組的「台灣拒菸聯盟」憂心向立法委員請求~立即修法,維護國人健康及確實預防青少年吸菸

姚思遠執行長強調,菸商會說戒菸成功率很低,大部人無法戒菸成功,所以要用菸商聲稱的減害菸品救他們…這完全是菸商的誤導伎倆。事實上大部分的戒菸人口是自行戒菸的,戒菸服務是幫忙部分有戒菸困難的吸菸者。真正影響整體吸菸率、關乎世代子孫健康的是菸害防制政策,包括室內及公共及工作場所全面禁菸、大面積警示圖文警示加素面包裝、禁止加味菸、禁止興新菸品、吸菸年齡提升至20歲、禁止菸商廣告促銷及贊助、提高菸稅等等。惟有加強菸害防制政策,現有的吸菸者戒菸意願自然會提高,整體吸菸率自然會下降。

台大醫院家庭醫學部主治醫師、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醫學資訊委員會副主委郭斐然指出,「台灣拒菸聯盟」反對電子煙、加熱菸等新興菸品,理由主要有3點:

1.台灣要求瘦肉精零檢出,但為何要開放「菸商聲稱減害」的有害新興菸品?

菸商宣稱加熱菸可以減害,姑且不論根據菸商過去記錄,其可信度是零之外,該等宣稱代表加熱菸就是「有害」。「減害」是一個誤導大眾的觀點,它真正的意義是「就是有害」,否則菸商宣稱「無害」就好了。對於肉品我們都要求瘦肉精零檢出,怎麼能向菸商低頭,要民眾使用菸商聲稱含10%有害物質的興新菸品呢?

2.開放新興菸品,恐讓世代子孫無法脫離菸癮!

新興菸品的設計很新潮,很酷炫,又與科技、電子商務結合,對青少年產生強烈的吸引力,更藉由網路急速傳播。如果開放進口,青少年菸害防制會全面崩潰瓦解。難道我們要為了這一代成年吸菸者的「不確定減害利益」,而讓尼古丁成癮一代一代傳下去,使我們的子孫永遠無法脫離菸癮的陰影嗎?

3.菸商刻意將吸菸者分成「可以戒菸的」及「無法戒菸的」兩種人,是行銷的手法,沒有科學根據。

新興菸品宣稱要幫「無法戒菸的人」減害,問題誰是無法戒菸的人?沒有任何科學證據能預測戒菸者會不會成功,也沒有任何人有權利將一個吸菸者歸類為無法戒菸者,而理所當然的對他們推銷新的菸品。一旦民眾被刻意引導為戒菸不成功就去使用新興菸品,等於政府協助剝奪人民的健康人權,將他們推入尼古丁成癮的泥沼中。

剛全程參與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第八屆締約方大會(COP8)的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教授吳全峰表示,50年前菸商推出「淡菸」誤導民眾以為減害,現在菸商又操作同樣的手法,趁著法律空窗期,強打「減害」來混淆視聽,吳全峰教授強調

1.目前連美國食品藥物管理署(FDA)主張沒有實證證據證明「加熱式菸品」屬減害產品,至今仍未核准開放。

2.世界衛生組織研究證明加熱式菸品可能產生特殊且前所未見之人體危害,韓國政府於今年釋出的研究報告也證實「加熱式菸品」可能含有多種致癌物質,若執意開放不啻枉顧「加熱式菸品」對全民健康與菸害防制形成嚴重威脅!

3.目前宣稱「加熱式菸品」屬減害產品之研究,多屬菸商所贊助;以菸商贊助研究成果支持對民眾健康有害、對菸商利潤有利之產品開放,對民眾健康之傷害不言可喻。

姚思遠執行長說「行政院版」及陳曼麗委員、柯志恩委員代「台灣拒菸聯盟」提出的「民間團體版」都已進入立法院完成一讀,「台灣拒菸聯盟」請託~立法委員幫幫忙,盡快審查通過11年未修正的「菸害防制法」,以確實預防青少年吸菸及維護國人健康!「台灣拒菸聯盟」提出符合「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的菸害防制法7大項修訂內容:(1) 菸品容器正反面印製85%警示圖文並採素面包裝;(2)室內公共場所及工作場所全面禁菸;(3)禁止菸商具名贊助並加重違法罰鍰且增訂累犯罰則;(4)全面禁止加味菸;(5)全面禁止電子煙、加熱式非燃燒菸品等新興菸品;(6)禁菸年齡提高至20歲;(7)並根據WHO 的FCTC 5.3條之規定,明文禁止菸商干擾公衛及菸害防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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