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於12月初報導台灣第一例電子煙肺傷害,就有菸商團體聲稱需檢驗大麻,誤導大麻添加物與電子煙肺傷害之必要關係,導致15歲的青少年蒙受使用毒品之冤屈。(https://www.peopo.org/news/502359)
經衛福部及民間團體澄清,菸商團體又在近日宣稱衛福部及民間團體對電子煙肺傷害『定義模糊不清』,應參考美國CDC資料,對該少年進行THC(四氫大麻酚)與VEA(維生素E乙酸脂)檢查,以釐清是否符合美國EVALI(電子煙肺傷害)的定義。
為避免菸商團體再次誤導,將CDC對電子煙肺傷害定義翻譯如下:
確診個案
符合以下4項條件
1.在症狀發作前90天內有使用電子煙(霧化器)或電子煙相關產品
及
2.肺部浸潤,例如在胸部X光出現混濁(opacities),或胸部斷層掃描有毛玻璃樣混濁變化(ground-glass opacities)
及
3.初步檢查時無肺部感染
最低標準如下:
1)無呼吸道病毒感染
及
2)流感病毒PCR或快篩陰性(若當地流行病學支持流感篩檢)
及
3)其他符合臨床呼吸道感染疾病適應症的檢驗都呈陰性反應(例如尿液肺炎鏈球菌和退伍軍人症抗原、咳嗽有痰時之痰液培養、支氣管肺泡沖洗液(BAL)培養如有執行時、血液培養、HIV相關伺機性呼吸道感染如有需要時)
及
4.病歷未能證實其他合理替代診斷(例如心臟病、風濕性疾病或腫瘤)。
(https://www.cdc.gov/tobacco/basic_information/e-cigarettes/assets/2019-L...)
其中並沒有使用四氫大麻酚或其添加物之條件,菸商團體的指控毫無依據。
菸商團體並引用耶魯大學的研究,聲稱『正規電子煙大麻產品與EVALI肺病無關』。然而該研究只是電子煙和大麻的『使用率』與電子煙肺傷害的流行關係,並非檢驗電子煙油成份,無法確認致病的化學物質。而且該研究僅在美國調查,無法解釋其他國家如英國、法國的個案,為何與大麻或其添加物無關。(https://medicine.yale.edu/news-article/26879/)
近日媒體又報導台灣第二例電子煙肺傷害個案,也未聽聞與使用大麻相關,而是在使用電子煙之後肺功能急遽惡化。(https://www.peopo.org/news/503811)
我們引用CDC網站對電子煙肺傷害的綜論,最後一項說明:
在某些EVALI案例中,『證據不足以排除』其他令人關注的化學物質的貢獻,包括THC或『非THC產品』中的化學物質。(https://www.cdc.gov/tobacco/basic_information/e-cigarettes/severe-lung-d...)
圖片說明:蘇一峰醫師提供電子煙肺傷害胸部X光片
(本文由台灣拒菸聯盟授權提供,文章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