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菸酒公司 公然違反菸害防制法~廣告促銷平價菸!
民團籲請主管機關~嚴懲台灣菸酒公司5000萬元!
董氏基金會執行長姚思遠表示,政府指示生產平價菸因應民怨事件持續發燒,昨日台灣菸酒公司董事長吳容輝竟假借邀請記者餐會,公開介紹宣傳該公司所生產的「金×頓」平價菸,不僅品牌、價錢鉅細靡遺,甚至用「買3包就相差一個便當錢」的促銷術語來激勵民眾購買。本會已向國民健康署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提出台灣菸酒公司違法廣告促銷菸品的檢舉。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前董事長李鳳翱律師、游開雄律師聯袂指出,根據「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一款及第八款規定,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文字為宣傳」、「不得以餐會為宣傳」,台灣菸酒公司負責人,假借採訪促銷菸品,同時還以「買3包就相差一個便當錢」的文字刺激消費者購買菸品,明顯已經違反「菸害防制法」,依同法第26條規定,每個行為應處新台幣5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台灣菸酒公司無視法令規定、假借新聞議題,公然違法,民團籲請主管機關嚴懲最高罰款5000萬元。
**親愛的媒體朋友們:懇請報導相關新聞時,注意「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以免誤觸法令。謝謝!
附件:菸害防制法
第9條 |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為宣傳。
二、以採訪、報導介紹菸品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為宣傳。
三、以折扣方式銷售菸品或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
四、以菸品作為銷售物品、活動之贈品或獎品。
五、以菸品與其他物品包裹一起銷售。
六、以單支、散裝或包裝之方式分發或兜售。
七、利用與菸品品牌名稱或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品為宣傳。
八、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或其他類似方式為宣傳。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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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
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製作菸品廣告或接受傳播或刊載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除前二項另有規定者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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