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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醫院、車站、3人以下消費費場所禁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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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菸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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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泡龍(fjguo) | 2009/1/14 下午 04: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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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董氏基金會 緊急新聞稿】
對於國民健康局所發表之「菸害防制法新規定疑義說明」,在法律執行的第二天,就作了限縮、錯誤的解釋,實令人不解,為此,董氏基金會提出幾點說明:
首先,國健局提及「車站、醫療之室外場所,以服務作業場所外10公尺做為禁菸範圍」此乃錯誤的解釋,事實上,「菸害防制法」明文規定車站、醫院不分室內外全面禁菸,換言之,只要是車站、醫院的管理權限範圍內都要禁菸,立法者並未授權給行政單位可以如此解釋。
第二,提及廟宇不屬禁菸場所?事實上,依據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應全面禁菸,廟宇顯而易見應屬於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所以理當要禁菸。
第三,對於雜貨店、理髮廳的規定,根據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全面禁菸。因此,除非國健局認定雜貨店、理髮廳不是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否則當然要全面禁菸。
最後,關於稽查人員對於違法情事不是直接開立罰單而是開立告發單一事,根據國際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CTC)的精神,菸害防制的立法乃是為保障人民健康,因此,立法從寬、執法從嚴是落實菸害防制的準則,而實際上,我們的法令已有許多但書,確實是從寬在立法,因此,為有效保障國人健康,主管機關絕對要執法從嚴,在行政實務上,約談主要是因為有模糊不清的地方,才會請民眾陳述事實,然而,菸害防制法規定的很明確,違規菸品廣告就是違法、違規吸菸就是違法,這好比違規超速、未戴安全帽,不需要再被約談一樣。因此,地方主管機關應更積極執法。
董氏基金會再次鄭重呼籲,菸害防制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因此,請主管機關確實依據法律、有效執法,維護公權力並確實保障國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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