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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商接連違法廣告菸品 (1)推出清涼感薄荷菸利用菸盒面積廣告;(2)在年輕人喜愛的場所設置菸品廣告架;(3)免稅菸商加入網路廣告違規促銷菸品 民眾勿信菸商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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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無菸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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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叔叔(jtf_abc) | 2013/8/2 下午 03: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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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商接連違法廣告促銷菸品, 政府不當姑息!
菸商接連違法廣告菸品 (1)推出清涼感薄荷菸利用菸盒面積廣告;(2)在年輕人喜愛的場所設置菸品廣告架;(3)免稅菸商加入網路廣告違規促銷菸品 民眾勿信菸商宣傳~ 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證實:「薄荷菸」更易成癮且更難戒除! 民間團體 籲請 政府嚴懲違法菸商
繼台灣菸酒公司無視法律公然違法向員工促銷菸品後,外國洋菸商見政府無心執法,立即群起效尤。例如甲洋菸商趁暑假期間強力促銷清涼感的薄荷新菸品,不僅在菸盒上用文字廣告引誘、鼓勵吸菸,甚至用被證實更容易上癮的薄荷菸為廣告主軸,直接在很多年輕人打工的賣場中設置廣告物行銷新菸;而乙洋菸商則在年輕人最常消費的咖啡館設置精品框架進行菸品廣告;連國內兩大免稅菸品商都公然違規在網路上刊登販售免稅菸品的廣告,這不只違反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更有逃漏稅捐的問題。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台灣國際醫學聯盟及董氏基金會,聯合譴責違法菸商,更要呼籲主管台灣菸害防制工作、甫升格的社會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除了機構名稱變更、提升位階外,更應擔起責任,確實懲處違法菸商。
董氏基金會執行長姚思遠表示,繼台灣菸酒公司違法向員工促銷菸品而主管機關視若無睹後,其他菸商也開始更肆無忌憚的蔑視菸害防制法令,近期就有三個嚴重案例。第一,甲洋菸商趁暑假期間強力促銷所謂清涼感的新菸品,不僅在菸盒上用文字廣告引誘鼓勵吸菸,甚至直接在很多年輕人打工的賣場中設置廣告物行銷新菸;第二,乙洋菸商在年輕人最常打工、消費的的咖啡館設置藍色醒目的精品框架進行菸品廣告;第三,國內兩大免稅菸品商亦公然在網路上刊登販售免稅菸品的廣告。這些促銷菸品的行徑,都已明顯違反「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違法廣告促銷菸品,在網路上轉售免稅菸更違反「菸酒管理法」。日前台灣菸酒公司以內部活動為由所從事的違法促銷菸品行為,據了解菸商主張僅對內部員工沒有違法的問題,若政府姑息,勢必引起連鎖效應,等於是向菸商們宣告台灣的法令形同具文?
台灣國際醫學聯盟秘書長黃嵩立指出,菸商為了吸引年輕人接觸菸品,會在菸裡添加薄荷、花果香等香料,藉著這些添加物來減少菸草的刺鼻感,使剛接觸菸品的年輕人較易接受,而最令我們擔憂的就是薄荷菸,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最新公布,薄荷菸比一般菸更易成癮、更難戒除,美國有超過40%的年輕吸菸者喜歡吸薄荷菸,可能是因為薄荷的味道使消費者感到較刺激而容易接受,反而會吸食的更多,最後依賴尼古丁而更難戒菸。黃嵩立秘書長進一步表示,菸商趁暑假期間,推出標榜酷熱的天氣中吸菸會有清涼感,並且在很多年輕人會去的場所進行廣告促銷,其影響極為嚴重。請政府務必痛下決心,仿效歐盟立法例,全面禁止加味菸,以確實保障國人健康及讓青少年免於菸品的誘惑。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張智剛表示,台灣菸價已非常低廉,免稅菸品不斷成長已成為國內菸害防制工作的大漏洞,免稅商店基於利益,銷售人員總會積極鼓吹旅客多購免稅菸品,甚至暗示旅客將超出的菸品放到隨身的行李箱,已避免查緝。而暑假出國的年輕學生很多,如果以為可以帶免稅菸回國,再於網路上轉售,賺點零用錢,恐怕會因小失大。因為此等行為已經違反「菸害防制法」及「菸酒管理罰法」相關規定;而此次免稅菸商自己就在網路違規廣告,甚至還刊登「無限量供貨」誘惑消費者購買違法菸品,政府當嚴處不法。
張智剛董事長更進一步表示,入境旅客本身即擁有較佳的資源,卻可以有特權買到低價菸品,更顯不公不義。免稅菸英文為Duty Free,並非Tax Free,Duty應是專指貨物進出口的稅,而非所有要繳給政府的稅,所以免稅菸品不能再免菸捐,為了有效控制青少年吸菸率及菸消費量,請政府真的要進行「每包菸增加菸稅20元,且免稅菸也應課徵菸捐」的「菸酒稅法」修訂,之後更應禁止免稅商店促銷免稅菸品,進而像新加坡、香港、澳洲一樣取消菸品免稅的制度。
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林信和表示,甲洋菸商在菸盒上以「壓碎冰球,增強使用時的冰涼感」的文字及「爆冰:1按2爆3激爽」的圖片引誘消費者在酷暑中吸菸,已違反菸害防制法第九條第一款:「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文字、圖畫為宣傳」之規定,依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應處新臺幣500萬元~2,500萬元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該菸商又接著在大賣場菸品展示架上擺置圓柱狀的廣告物吸引消費者注意進而購買菸品,也已明顯違反菸害防制法第九條第一款:「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其他物品為宣傳」之規定,依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應處新臺幣500萬元~2,500萬元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林信和教授強調,這種戕害青少年健康的加味菸,尤其是薄荷菸,更應該修法禁止其製造、輸入及販賣。
林信和教授表示,乙洋菸商則是在時下年輕人最常選擇的打工場所及年輕人最常去的咖啡館,將菸品與其他流行物品用精品的方式陳列(特殊的藍色大框架),以達到吸睛廣告的效果,同樣是明顯違反菸害防制法第九條第一款:「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展示為宣傳」之規定,依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應處新臺幣500萬元~2,500萬元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林信和教授指出,關於免稅菸品的部分,第一,在網路上詳述菸品品牌名稱或刊登菸品照片,明顯違反「菸害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電腦網路為宣傳」之規定,違法輸入商(兩大免稅菸品商)依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應處新臺幣500萬元~2,500萬元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而一般違法民眾,應處新臺幣10萬元~50萬元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第二,免稅菸只能做為入境本人自用及家用者為限,不得轉售或供營業用,所以如果將自用的免稅菸轉售給他人,即違反「菸酒管理法」第6條「本法所稱私菸、私酒,指未經許可產製或輸入之菸酒」規定,依同法第47條之規定「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私菸、私酒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現值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者,處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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