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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煙菸品」仍有高度致癌風險與成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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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拒菸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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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e(shwulin168) | 2010/3/11 上午 11: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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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氏99.3.11新聞稿】
「無煙菸品」仍有高度致癌風險與成癮性 菸商亟欲擴大吸菸族群 推出無煙菸品[口溶菸錠] 違規菸商知法犯法
董氏基金會籲主管機關立即依法重罰
美國第二大菸商雷諾士公司(Reynolds American)近期在台灣推出「××口溶菸錠」,除對外聲稱為減害菸品,更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隨菸黏貼單張說明書以進行菸品宣傳;董氏基金會強調:「世上沒有安全的菸品!」,所謂的「無煙菸品」,不過是菸商為因應各國推動無菸環境政策而想出的權宜之策,最終目的仍是希望維持和開發更多的菸草產品使用人口,請主管機關務必依法處罰菸商違法宣傳之行為。
董氏基金會執行長姚思遠表示,所謂的「無煙菸草」相關產品,雖然沒有經過燃燒,但其中的有害物質仍經由口腔黏膜直接吸收,反而更容易引起口腔癌。根據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癌症研究署的報告指出,無煙菸草製品內含至少30種的致癌物質;美國及亞洲的調查發現,使用以口含吸收或鼻腔吸入的無煙菸品,罹患口腔癌的風險是不吸菸者的2.6倍,罹患胰臟和食道癌的機率是1.6倍;換言之,「有煙菸品」與「無煙菸品」同樣都有高度致癌的風險!
姚思遠進一步強調,該菸品除了荒謬聲稱為減害菸品外,更以年輕人喜愛的涼糖盒裝形式做為菸品包裝樣式,且於菸品外包裝上黏貼可輕易撕下之多摺式單張說明書,不僅有清楚的品牌名稱,以及強調「NEW」的宣傳字樣,更有「無煙菸品,只溶你口」的宣傳廣告用語,明顯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1款之規定,以「單張」、「說明書」及「文字」為菸品宣傳,依同法第26條規定,可處新台幣5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消基會名譽董事長李鳳翱律師則指出,該菸品每一販賣單位只有15錠,總淨重僅4公克,亦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5條第3款規定,「對消費者販賣菸品,不得以每一販賣單位少於二十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十五公克之包裝方式。」,依同法第23條規定,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高雄榮民總醫院家醫科主治醫師薛光傑說明,不管有煙菸品或是無煙菸品,世上並不存在安全的菸品;科學證實「無煙菸品」內含有超過30種的致癌物質,至少導致口腔腸胃相關癌症,要排除對身體健康的危害,唯有「戒菸」並避免使用所有的菸草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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