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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菸疑電池故障在口中爆炸 男子顏面嚴重燒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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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隨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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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kjhsuch) | 2012/2/16 下午 08: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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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菸疑電池故障在口中爆炸 男子顏面嚴重燒傷
美國佛州57歲男子荷洛威(Tom Holloway),周一(13日)在家中使用輔助戒菸用的「電子菸」(Electronic Cigarette)時,疑似因為電池出問題,電子菸在他口中爆炸,荷洛威的門牙被炸飛,舌頭一塊肉也被炸掉,臉部嚴重燒傷,連座椅的座墊、地毯等都有燒過的痕跡。 調查人員初步判定,懷疑是因為電池部分發生故障,目前仍待進一步調查。
 【董氏基金會新聞稿】 電子菸乍看下與普通菸品並無兩樣,還會冒出熱菸。其是由鋰電池、霧化器與液態尼古丁可更換式內匣,三部分組成。內容若含有尼古丁,就有成癮性的存在,且目前亦無任何證據可以幫助戒菸,更糟的是,使用者存著「可以安心使用」的心理,不但花了大錢,可能讓菸癮更加嚴重,以後要戒更難。 世界衛生組織(WHO)提醒,電子菸沒有經過嚴格科學測試,其中含有數種化學添加物,其壞處除了仍會將尼古丁吸入肺部,還混合多種化學物質,毒性可能很高。WHO也對電子菸的使用者提出警告,「沒有證據證明電子菸是安全且可以幫助戒菸。」WHO更嚴厲譴責電子菸廠商,並聲明沒有同意電子菸是合法、科學的尼古丁替代療法。 目前巴西、加拿大、新加坡等國家都禁止販售、廣告及進口;而美國、紐西蘭等視電子菸為「藥物」,需FDA核准才可以販售。 基金會今年1~7月共接獲38件民眾申訴網路違法販賣電子菸案件,皆已函轉給各縣市衛生局,衛生局針對網路違法的刊登販售電子情形皆已要求先刪除,後續則依衛生署指導的原則處理中。 據了解,衛生署曾行文各縣市衛生局,指導查察電子菸處理方法,1)該物品如「含尼古丁」則為藥事法所稱「藥物」,可依「藥事法」處理;2)如產品「不含尼古丁」,即非為藥事法所稱之「藥物」,應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如其宣稱具「幫助戒菸」、「減少煙癮」或「減少戒斷徵候效果」等醫療效能詞句,即構成違反藥事法第69條及第91條第2項之規定;3)又如果該產品「不含尼古丁」也「未宣稱有戒菸療效」,但「外型類似紙菸」,依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違反者,依同法第30條規定,對製造、輸入業者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對販賣業者,處新台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 董氏基金會強調,從民眾對電子菸的詢問,不難理解民眾其實是尋找戒菸的方法,除籲請衛生單位依法加強查緝外,也要呼籲網友不要被利用,勿在網路上違法傳播電子菸的廣告甚至販售,提醒要戒菸的民眾,還是要尋正常戒菸管道,可以拿著健保卡至住家附近的醫療院所看「戒菸門診」,由專業的醫護人員協助戒菸,或撥打免費「 0800-63-63-63 戒菸專線」,或是上「董氏基金會-華文戒菸網」了解菸害及各種戒菸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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