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修正案新增规定 |
影响 |
罚则 |
| 贩卖烟品 |
禁止消费者可以直接取得的开放式货架陈列 |
大卖场不可以以开放式货架;便利商店不可以将烟品放在收银柜台两侧开放式的货架 |
1-5万元罚锾 |
| 健康危害之警示 |
- 除警语之外,增列应标示图案。
- 警示图文之面积不得小于烟盒正、反面之35%。
|
烟品包装改变 |
制造或输入烟品者处100-500万元罚锾。贩卖烟品者处1-5万罚锾 |
| 禁止误导用语 |
烟品、品牌名称不得使用淡烟、低焦油或误导烟品无害健康等用语,但不溯及既往。 |
烟品不可标榜MILD、LIGHT,或任何误导消费者之文字。 |
制造或输入烟品者处100-500万元罚锾。贩卖烟品者处1-5万罚锾。 |
| 烟品广告促销之禁止 |
禁止以网路、杂志及电磁纪录物等促销烟品或为烟品广告 |
杂志禁止刊登烟品广告;
禁止以电子讯号、电脑网路或电磁纪录物为烟品广告或促销 |
制造或输入业者违反者,处500-2500万罚锾,并按次连续处罚。广告业者或传播业者违反,处20-100万罚锾。其他违反规定,处10-50万罚锾 |
| 禁止以采访、报导介绍烟品或假借他人名义之方式为宣传。 |
不可以用报导方式为烟品做宣传 |
| 以折扣方式销售烟品或以其他物品作为销售烟品之赠品或奖品。 |
取消买烟附送赠品 |
| 禁止利用与烟品品牌名称或商标相同或近似之商品为宣传。 |
不可以做七星手表、大卫杜夫咖啡等广告 |
| 烟品贩卖场所陈列之管制 |
烟品的展示,以使消费者获知其品牌及价格为限,不得有促销广告的情形;并授权主管机关订定办法加以规范。 |
卖烟场所不可以灯箱、海报、展示等变相为烟品宣传 |
1-5万罚锾 |
| 加强保护胎儿及青少年健康 |
未满十八岁者,不得吸烟 |
父母或监护人有责任 |
违者,应接受戒烟教育。行为人未满十八岁且未结婚者,并应令其父母或监护人使其到场。无正当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烟教育者,处2千至1万元罚锾,并按次连续处罚;行为人未满十八岁且未结婚,处罚其父母或监护人 |
| 孕妇,不得吸烟 |
加强保护胎儿 |
无 |
| 任何人不得强迫、引诱孕妇吸烟 |
加强保护胎儿 |
1-5万元罚锾 |
| 于孕妇或未满3岁儿童在场之室内场所,禁止吸烟 |
不可以在孕妇及小孩旁边吸烟 |
无 |
| 任何人不得制造、输入或贩卖烟品形状之糖果、点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
不可以制作、贩卖烟品形状的点心与玩具 |
制造、输入业者处1-5万元罚锾,贩卖业者处1-3千元罚锾 |
| 室内公共场所禁烟 |
详见“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一览表” |
室内公共及工作场所全面禁烟 |
违者,处新台币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锾 |
| 禁烟场所应设置明显之禁烟标志,且不得供应与吸烟有关之器物 |
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并令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连续处罚 |
| 吸烟区设置面积不得大于该场所室外面积二分之一,且不得设于必经之处,并应有明显之标示 |
| 于禁烟场所吸烟之罚则 |
删除须“经劝阻拒不合作”之要件 |
不必劝阻,违法即可以处罚 |
2千至1万元罚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