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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理由

我国烟害防制法系于1997年9月正式施行至今,其间仅于2000年1月19日配合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修正第三条及第三十条条文。本法自1997年施行至今,不仅实务上施行遭遇困难,针对烟害防制之功能亦显不彰,且为配合FCTC之规范,行政院各于2000、2002年送交烟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于立法院审议,均未通过。复于2006年再度送交烟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于立法院审议,目前进入二读。在此简单列述十项理由,说明烟害防制修法尽速通过之必要性:

  1. 立院于94年1月通过“国际烟草框架公约”(FCTC)并由总统正式签署生效;立法院不通修正案,台湾将面临违反FCTC国际法的事实。
  2. 以烟害造成的健康与生命财产损失的规模来看,“烟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堪称近年来最重要的民生与公共卫生法案。
  3. 台湾每年有二万人死于烟害;有五百亿以上的烟害医疗与经济损失;这个现状必须改变。
  4. 近半数的台湾民众受二手烟(乃致癌物)的暴露危害;尤其妇女与小孩是主要受害者;且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空调设备或吸烟室可以阻隔二手烟的流布与侵害。
  5. 几十年来台湾烟品总消耗量未见下降;青少年吸烟率节节高升,烟害防制成效不及许多邻近国家。
  6. 世新民调中心、TVBS与YAHOO、台北市政府等民意调查皆显示,八成以上民众一面倒地支持‘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不设吸烟室’等修正条文。
  7. 通过烟害防制修法,将有效减少青少年尝试吸烟之机会,并协助吸烟者戒烟;全民健保用于治疗因吸烟引起的疾病负担将大幅减少。
  8. 世界各国的餐饮及酒吧业者,在实施‘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后,客源与营业额都增加!烟商的“禁烟后导致餐饮业者营业额下降”乃系谎言。
  9. ‘烟害防制法修正案’已于卫环委员会获得通过,多数委员对此有共识。少数立委的反对意见,不应以全民健康福祉为代价。
  10. “烟害防制法”唯一会影响的利益,乃是烟商的利益。任何要确保此利益不受影响的努力,就必须以千万人生命为代价。WHO的研究指出,每两位长期吸烟者,就有一位最终死于烟害相关的疾病。
修法目标
民间团体提案修法,自始自终坚持五个重点:
修法诉求理由
◎烟品健康福利捐再增加十元 WHO及WTO均强调“以价制量”是21世纪最佳烟害防制策略,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烟价调涨10%,烟品消费量可降低4%-8%,吸烟率亦降低7%。调高烟品价格绝非为了填补健保之亏损,反之,是以降低烟品销售量,进一步降低因吸烟引起之疾病发生率,从而大幅减轻健保之负担。
◎烟品标示禁止使用Mild、Light等误导性文字 依FCTC第十一条,烟品包装及标示不得有虚伪、误导、或对吸烟后果错误认知之叙述,亦不可使用“淡烟”、“温和”等误导性字眼。我国烟害防制法未限制虚伪或误导性的包装及标示,警语亦徒具形式,因此需相当程度之修正。
◎规范在烟盒正反面最大表面积刊登60%以上的警示图文 提供资讯并警告吸烟者有关烟品对身体造成的危害。打破烟商经营的整合行销模式。让看到健康警示图文的国人,对于烟品广告所制造的正面形象,与烟盒上的负面形象互相比较,产生疑惑,仔细思考其中不一致的现象,提供吸烟者与潜在吸烟者检视烟害资讯的机会。现在市面上的烟品,连警语都标示不清,完全不符合国际趋势。
◎全面禁止烟品广告、促销与赞助 烟品广告及促销对烟害防制工作之努力有相当大程度之影响,故FCTC第十三条规定,应全面禁止包括跨国界之烟品广告、促销及赞助行为。
◎室内公共及工作场所全面禁烟 现行烟害防制法无法确实规范二手烟害,唯有依FCTC第八条修订为所有室内工作场所、公众场合皆全面禁烟,才可确保国人享有无烟害之环境。

 

修法结果

“烟害防制法修正案”自94年2月行政院提出后,立法院历经二年多的讨论、审查及无数次协商,在亲民党钟绍和委员锲而不舍的安排法案审查,赖幸媛委员、田秋堇委员、黄淑英委员、丁守中委员义无反顾的投入,及其他50位委员的共同协助下,推动符合WHO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简称FCTC)”的“烟害防制法”修正案;无奈在烟商的强力反制下,最后立法院在96年6月15日三读通过不完全符合“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修正案。“台湾拒烟联盟”对此虽感失望,但仍庆幸延宕已久的“烟害防制法”修正案在此会期得以三读通过,让台湾的烟害防制工作向前迈进一步。

“烟害防制法修正案之影响及罚则”一览表《展开内容》


94年-96年烟害防制法修法大事纪
《开启内容》

“烟害防制法”修正案与现行条文对照表《开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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