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法诉求 | 理由 |
| ◎烟品健康福利捐再增加十元 |
WHO及WTO均强调“以价制量”是21世纪最佳烟害防制策略,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烟价调涨10%,烟品消费量可降低4%-8%,吸烟率亦降低7%。调高烟品价格绝非为了填补健保之亏损,反之,是以降低烟品销售量,进一步降低因吸烟引起之疾病发生率,从而大幅减轻健保之负担。 |
| ◎烟品标示禁止使用Mild、Light等误导性文字 |
依FCTC第十一条,烟品包装及标示不得有虚伪、误导、或对吸烟后果错误认知之叙述,亦不可使用“淡烟”、“温和”等误导性字眼。我国烟害防制法未限制虚伪或误导性的包装及标示,警语亦徒具形式,因此需相当程度之修正。 |
| ◎规范在烟盒正反面最大表面积刊登60%以上的警示图文 |
提供资讯并警告吸烟者有关烟品对身体造成的危害。打破烟商经营的整合行销模式。让看到健康警示图文的国人,对于烟品广告所制造的正面形象,与烟盒上的负面形象互相比较,产生疑惑,仔细思考其中不一致的现象,提供吸烟者与潜在吸烟者检视烟害资讯的机会。现在市面上的烟品,连警语都标示不清,完全不符合国际趋势。 |
| ◎全面禁止烟品广告、促销与赞助 |
烟品广告及促销对烟害防制工作之努力有相当大程度之影响,故FCTC第十三条规定,应全面禁止包括跨国界之烟品广告、促销及赞助行为。 |
| ◎室内公共及工作场所全面禁烟 |
现行烟害防制法无法确实规范二手烟害,唯有依FCTC第八条修订为所有室内工作场所、公众场合皆全面禁烟,才可确保国人享有无烟害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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