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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历经二年多的讨论、审查及无数次协商,终于在2007年6月15日三读通过了“烟害防制法”修正案,除扩大公共场所禁烟范围,更明文规定“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内工作场所全面禁烟”。新规定已于2007年7月11日总统公布,将于2009年1月11日正式施行。

台湾“烟害防制法”系于1997年9月19日开始施行,直至世界卫生组织在2003年5月通过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FCTC),期间未曾完整修正过内容,已不符社会之需求。行政院虽曾分别于2000、2002年送交烟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于立法院审议,民间团体亦全力配合进行修法游说,但均未通过。

为表达台湾遵守国际公约的意愿,立法院在2005年1月14日通过批准FCTC,卫生署随即将“烟害防制法”修正草案送行政院,但行政院却在2005年2月23日决议两阶段修法,仅先修正增加烟税之条文,待加征烟税后再全面性修正烟害防制法。为此,民间团体紧急站出来痛批行政院要钱不要命、枉顾国人健康。

由消基会、主妇联盟、台湾国际医学联盟、华冈法学基金会、红十字会总会及董氏基金会等民间团体筹组“台湾拒烟联盟”,且在2005年3月17日,提出完全符合FCTC内容之“烟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并透过丁守中委员等不分党派共61位立法委员正式提案连署。尔后,行政院放弃两阶段修法,在2005年4月17日,亦提出完整的“烟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立法院开始修正“烟害防制法”。


办法 
室内吸烟室设置办法 (97.05.29公告)
*吸烟室须经专门技术证照人员检查合格、发给证明(室内吸烟室设置检查合格表),并将证明张贴在吸烟室门口。
贩卖烟品场所标示及展示管理办法 (97.06.23公告)
戒烟服务补助奖励办法 (97.02.22公告)  
戒烟教育实施办法 (97.02.22公告) 
烟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检测及容器标示办法 (97.03.27公告)
烟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运作办法 (96.10.11公告) 

公告 
「健康福利捐」条文修正
行政院卫生署定期主动公开菸品申报资料原则
吸烟室之专门技术人员范围及相关事项
缴交健康福利捐之菸品,应提供消费者能辨识之标记
「菸品资料申报办法」之申报方式及格式事宜(98.03.18公告)
表格一:菸品资料申报表─对行政院卫生署申报(下载)
表格二:菸品资料申报表─对民众公开申报(下载)

函释 
有关针对疑似未满18岁购菸者要求出示身分证明
集合式办公大楼函释
已经完成健康警示标示之烟品
“其他”禁烟场所范围
网路贩售便利商店取货
烟盒样品
贩卖单位
网页刊登日本烟品图片 
电子游艺设备之贩售烟品超商 
雪茄健康警示标示 
精神医疗机构禁烟管理 
连锁商店满额集点兑换赠品 
代买行为 
烟品吸评室 
有关浴室、三温暖是否属得设室内吸菸室之场所
有关菸害防制法第15条疑义
有关贩卖菸品场所标示及展示管理办法
有关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内工作场所
有关菸品容器之标示
有关菸害防制法第9条第3款疑义
有关开放式货架及展示方式之释疑
有关外籍航空器是否受我国菸害防制法规范
有关菸品展示「正对」问题
有关全面禁菸之场所系「场所」而非「时段」之概念
有关菸害防制法及相关办法疑义
有关新修正菸害防制法(以下简称本法)所称之

 

 
 
 
“华文戒烟网”于2007年“六三禁烟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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