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起,董氏基金会与115个民间团体筹组的“台湾拒烟联盟”,依照FCTC第十一条规范原则推动“烟品包装及标示不得有虚伪、误导或造成错误认知,亦不可使用‘低焦油’、‘淡烟’等误导字眼”的修正条文;但在烟商的要求、坚持与阻饶下,立委顺意增列“不溯及既往”之但书;换言之,表面上台湾已经依照国际公约制止‘淡烟’或‘温和’等误导字眼规定,但事实上却是违背公约规范且形同虚设! 其二,台湾长期来,仅规定烟商必须在烟盒单面以5*2公分印制“吸烟有害健康”等警语内容,不但语意不清、更徒具形式。纵使台湾拒烟联盟积极推动符合国际公约的烟害防制法修正案,但最后立法院也仅通过“印制面积35%的烟品容器警示图文”,并于2009年1月11日开始全面施行。上述规范不但落后国际标准总面积50%的规范,未来有可能因为印制面积过小、丧失清楚传达警图之意。 未来本会与台湾拒烟联盟将持续积极推动“烟害防制法修法”,希望能达到真正禁止使用任何误导性字眼及印制至少50%以上的警示图文,让台湾真正迈向无烟环境!
公约第十一条第1项第a款规定
烟品包装及标示不得有虚伪、误导或造成对吸烟后果之错误认知,亦不可使用“低焦油”、“淡烟”、“极淡烟”或“温和”等使消费者以为较其他烟品不具伤害性之误导字眼。
会员国应于烟盒及其外包装印制警语或图示。这些警语或图示必须经政府机关核可、多样性替换使用且清楚明确,占主要展示面积50%以上,至少则不得低于30%。
2001
16则
双面上方50%
针对不同烟品有专用警语;一面为英文、另一面为法文
2002/ 2 2004/ 8 2009
2002年 9则 2004年10则 2009年10则
单面100%
禁止任何包装或器材遮掩烟品警图;烟品容器两侧须标示烟品危害成分
2004/ 7 2006/10
2004年6则 2006年6则
凡烟品容器都需印制警示图文
2005/ 1
1图1文
双面各33%
图与文分别印制于各一面
2005/03 2007/032010/04
2005年6则 2007年9则2010年10则
原双面上方50%,2010年起加大为55%
烟品容器两侧须标示烟品危害成分
2005/4 2009/4
2005年10则2009年10则
2006/ 3
2组共14则(每年轮换一组)
双面90%及30%
2006/ 4 2008/ 1 2009/ 1 2010/3
2006年8则 2008年6则 2009年9则 2010年6则
原双面各50%,2010年起改为各80%
2006/ 11 2007 2008
2006年 2则 2007年 2则 2008年 2则
双面50%
2007年16则2008年16则
2007/10
6则
一面为中文、另一面为英文
2008/ 2
文字采英文与毛利语;烟品容器两侧须标示烟品危害成分
2组共14则(每12个月轮换一组使用)
文字采英文与毛利语;使用澳洲与纽西兰之图片
欧盟会员国;烟品容器两侧须标示烟品危害成分
2008/10
正面43%、背面53%
欧盟会员国烟品容器两侧须标示烟品危害成分
2008/12
一面为英文,另一面为马来文
2009/ 1
双面60%及40%
10则
双面各50%
平均面积50%
双面上方35%
2007年6月立法通过;2009年1月实施
4则
2009/6
8则
为非洲最早施行烟品警图之国家;采法语或当地语言
3则
双面40%
9则
单面50%
采法语和阿拉伯语,或当地语言;烟品容器两侧须标示烟品危害成分
2010年14则 2012年14则2014年14则
采用欧盟图片;烟品容器两侧须标示烟品危害成分
2011年将扩充至双面各50%
欧盟会员国
正面为警图、背面为文字,另有8则烟盒侧面的警语须配合加注
14则
将选择欧盟图库
采取欧盟图片
世新大学民意调查研究中心执行的台湾第一份烟害防制民意调查显示,其中八成五的受访者同意立法规定烟品容器60%面积标示警示图文,他们认同“推动修改烟品容器包装及标示”是无烟台湾、健康台湾的重点项目。积极推动“烟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禁止使用任何误导性字眼及印制至少50%以上的警示图文,是台湾迈向无烟环境、健康生活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