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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品容器警示图文
 
为什么要印制烟品容器警示图文?
  “修整烟品的包装及标示”是降低烟品需求很重要的手段,因为吸烟者直接接触烟盒包装!如果在这个直接接触的过程中,能够加印清晰的警示图文、纠正误导性字眼、提醒吸烟者戒烟,便能够积极有效运用烟盒作为传播管道,反向“行销”烟害资讯。
  根据加拿大的研究报告显示,“修整烟品的包装及标示”能够引起瘾君子注意以及讨论吸烟带来的伤害,并且增进戒烟的意愿。非但进行了基本的烟害卫教,同时在社会上形成一项全新的社会价值系统,打破购买烟品这个行为是不好不坏的观念。
印制烟品容器警示图文的重要性

1. 对于挣扎在吸烟与死亡之间的吸烟者,提供第一道和最后一道防线
2. 从行销学及心理学的角度打破烟商经营的整合行销模式:吸烟者与潜在吸烟者可以比较烟品广告所制造的正面形象,与烟盒上的负面形象,思考其中不一致的现象。
  社会价值上,打破购买烟品这个行为是不好不坏的观念:消费者在购买烟品时,必须接受自己买一包印有布满焦油的肺脏图片的烟品,是一件说得通的行为。让还没有机会吸烟的青少年清楚认知到烟品是危险的产品。

宣导禁烟最直接的方式
  1. 警告图文尺寸愈大、愈显著,吸烟者的烟量会降低,而且会时常谈论吸烟与健康的话题 。
  2. 对吸烟者在决定是否戒烟时,具有重要的潜在性影响。
  3. 降低吸烟者使用烟品的意愿,同时也对民众进行了基本的烟害卫教。
    新的警示图文若是能够和原有的警示图文内容相差越大,则效果越强。
国际趋势与规范
  世界卫生组织(WHO)唯一通过的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FCTC,后简称公约)于2005年2月27日正式生效,成为具约束力的国际条约。目前全球共有168个签署FCTC的国家正朝积极修法符合公约规范。其中第十一条特地规范烟品的包装跟标示,以降低缔约国的烟品需求。
一、烟品包装及标示不可使用误导性字眼

  公约第十一条第1项第a款规定

  根据此公约,会员缔约国必须于公约生效三年内采取有效措施。截至2007年4月底止,包含27个欧盟国家在内,全球已有43个国家立法禁止烟品使用“淡light”及“温和mild”等误导性字眼。
已立法禁止误导性字眼的国家有?
1.澳大利亚
(Australia)
2.奥地利(Austria) 3.比利时(Belgium) 4.巴西(Brazil) 5. 保加利亚(Bulgaria)
6. 加拿大(Canada) 7. 智利(Chile) 8. 塞普勒斯(Cyprus) 9. 捷克(Czech Republic) 10. 丹麦(Denmark)
11. 爱沙尼亚(Estonia) 12. 芬兰(Finland) 13.法国(France) 14. 德国(Germany) 15. 希腊(Greece)
16. 匈牙利(Hungary) 17. 冰岛(Iceland) 18. 印度(India) 19. 伊朗(Iran) 20. 爱尔兰(Ireland)
21. 以色列(Israel) 22. 义大利(Italy) 23. 拉脱维亚(Latvia) 24. 立陶宛(Lithuania) 25. 卢森堡(Luxembourg)
26. 马尔他(Malta) 27. 荷兰(Netherlands) 28. 挪威(Norway) 29. 巴拿马(Panama) 30. 秘鲁(Peru)
31. 波兰(Poland) 32. 葡萄牙(Portugal) 33. 罗马尼亚(Romania 34. 斯洛伐克(Slovakia) 35. 斯洛维尼亚(Slovenia)
36. 西班牙(Spain) 37. 瑞典(Sweden) 38. 瑞士(Switzerland) 39. 泰国(Thailand) 40. 乌克兰(Ukraine)
41. 英国(United Kingdom) 42. 乌拉圭(Uruguay) 43. 委内瑞拉(Venezuela)    
 
二、烟品容器当印制50%以上的警示图文
  公约第十一条第1项第b款另外规定
  其实早在2005年公约生效之前,加拿大政府已于2000年率先全面实施烟品容器标示健康警语及警图,是第一个采用图像搭配文字的警示图文,代替传统的文字警语之国家;紧接着各国纷纷立法跟进,将烟害宣导的战场直接拉到烟品容器。巴西政府则在2002年推出一系列“温和”的警示图文,但却没有显著的效果;于是巴西政府紧接着在2004年又推出一系列“恐怖诉求”的烟品容器警示图文,此举果然引起吸烟者的“注意”及烟商的“重视”,有效地制止烟品销售量及吸烟人口的持续增加。若加上2007年新加坡政府的烟品容器警示图文的二度全面改版…,截至2007年4月止,全球已有42个国家立法、有近200幅的烟品容器警示图文,广被各国使用。
各国烟品容器警示图文
     
     
图片来源:Physicians for a Smoke-free Canada
三、各国烟品容器警示图文历史年表与规定  
四、台湾相关法规检讨
 相较于上述国家对国际法规的重视与修法,台湾政府在“公约在地化”的努力却有待加强。
2005年3月起,董氏基金会与100多个民间团体,依照FCTC第十一条规范推动“烟品包装及标示不得有虚伪、误导或造成对吸烟后果之错误认知,亦不可使用‘低焦油’、‘淡烟’、‘极淡烟’或‘温和’等使消费者以为较其他烟品不具伤害性之误导字眼”的修正条文;奈何却在烟商的要求、坚持与阻饶下,立委顺意增列“不溯及既往”之但书;换言之,表面上台湾已经依照国际公约制止‘淡烟’或‘温和’等误导字眼规定,但事实上却是违背公约规范且形同虚设!
其二,台湾长期来,仅规定烟商必须在烟盒单面以5*2公分印制“吸烟有害健康”等警语内容,不但语意不清、徒具形式,更几乎无劝阻之力。纵使115个民间团体筹组的“台湾拒烟联盟”积极推动符合国际公约的烟害防制法修正案,但立法院二三读也仅通过“印制35%的烟品容器警示图文”,不但落后国际标准总面积50%的规范,未来也将因为印制面积过小、丧失清楚传达警图之意。

 世新大学民意调查研究中心执行的台湾第一份烟害防制民意调查显示,其中八成五的受访者同意立法规定烟品容器60%面积标示警示图文,他们认同“推动修改烟品容器包装及标示”是无烟台湾、健康台湾的重点项目。积极推动“烟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禁止使用任何误导性字眼及印制至少50%以上的警示图文,是台湾迈向无烟环境、健康生活的第一步!

 
 
“华文戒烟网”于2007年“六三禁烟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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