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挣扎在吸烟与死亡之间的吸烟者,提供第一道和最后一道防线 2. 从行销学及心理学的角度打破烟商经营的整合行销模式:吸烟者与潜在吸烟者可以比较烟品广告所制造的正面形象,与烟盒上的负面形象,思考其中不一致的现象。 社会价值上,打破购买烟品这个行为是不好不坏的观念:消费者在购买烟品时,必须接受自己买一包印有布满焦油的肺脏图片的烟品,是一件说得通的行为。让还没有机会吸烟的青少年清楚认知到烟品是危险的产品。
公约第十一条第1项第a款规定
烟品包装及标示不得有虚伪、误导或造成对吸烟后果之错误认知,亦不可使用“低焦油”、“淡烟”、“极淡烟”或“温和”等使消费者以为较其他烟品不具伤害性之误导字眼。
会员国应于烟盒及其外包装印制警语或图示。这些警语或图示必须经政府机关核可、多样性替换使用且清楚明确,占主要展示面积50%以上,至少则不得低于30%。
2000.12
16则
双面上方至少50%
针对不同烟品有专用警语;凡烟品容器都需印制警示图文
2002.02
2004年10则 2002年9则
单面100%
禁止任何包装或器材遮掩警示图文
2006.10 2004.06
2006年6则 2004年6则
双面上方至少50% 双面上方至少50%
严格规定图文背景、字体及颜色;凡烟品容器都需印制警示图文
2005.01
1图1文
双面各1/3以上
图与文分别印制于各一面
2005.3
6则
凡烟品容器都需印制警示图文
2005.4
10则
平均总面积50%
2006.03
2组共14则
正面50% 背面90%
平均总面积70%
2006.04.
8则
双面50%
2006.11
2007.10
双面至少50%
2007.02
2008.02
14则
正面30% 背面90%
2004.10
42则
欧盟27国于2008年10月1日全面施行
2009.1
正面35% 背面35%
平均总面积35%
世新大学民意调查研究中心执行的台湾第一份烟害防制民意调查显示,其中八成五的受访者同意立法规定烟品容器60%面积标示警示图文,他们认同“推动修改烟品容器包装及标示”是无烟台湾、健康台湾的重点项目。积极推动“烟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禁止使用任何误导性字眼及印制至少50%以上的警示图文,是台湾迈向无烟环境、健康生活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