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別 |
修正案新增規定 |
影響 |
罰則 |
| 販賣菸品 |
禁止消費者可以直接取得的開放式貨架陳列 |
大賣場不可以以開放式貨架;便利商店不可以將菸品放在收銀櫃檯兩側開放式的貨架 |
1-5萬元罰鍰 |
| 健康危害之警示 |
- 除警語之外,增列應標示圖案。
- 警示圖文之面積不得小於菸盒正、反面之35%。
|
菸品包裝改變 |
製造或輸入菸品者處100-500萬元罰鍰。販賣菸品者處1-5萬罰鍰 |
| 禁止誤導用語 |
菸品、品牌名稱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或誤導菸品無害健康等用語,但不溯及既往。 |
菸品不可標榜MILD、LIGHT,或任何誤導消費者之文字。 |
製造或輸入菸品者處100-500萬元罰鍰。販賣菸品者處1-5萬罰鍰。 |
| 菸品廣告促銷之禁止 |
禁止以網路、雜誌及電磁紀錄物等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 |
雜誌禁止刊登菸品廣告;
禁止以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電磁紀錄物為菸品廣告或促銷 |
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者,處500-2500萬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廣告業者或傳播業者違反,處20-100萬罰鍰。其他違反規定,處10-50萬罰鍰 |
| 禁止以採訪、報導介紹菸品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為宣傳。 |
不可以用報導方式為菸品做宣傳 |
| 以折扣方式銷售菸品或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 |
取消買菸附送贈品 |
| 禁止利用與菸品品牌名稱或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品為宣傳。 |
不可以做七星手錶、大衛杜夫咖啡等廣告 |
| 菸品販賣場所陳列之管制 |
菸品的展示,以使消費者獲知其品牌及價格為限,不得有促銷廣告的情形;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加以規範。 |
賣菸場所不可以燈箱、海報、展示等變相為菸品宣傳 |
1-5萬罰鍰 |
| 加強保護胎兒及青少年健康 |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
父母或監護人有責任 |
違者,應接受戒菸教育。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2千至1萬元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
| 孕婦,不得吸菸 |
加強保護胎兒 |
無 |
|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孕婦吸菸 |
加強保護胎兒 |
1-5萬元罰鍰 |
| 於孕婦或未滿3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禁止吸菸 |
不可以在孕婦及小孩旁邊吸菸 |
無 |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
不可以製作、販賣菸品形狀的點心與玩具 |
製造、輸入業者處1-5萬元罰鍰,販賣業者處1-3千元罰鍰 |
| 室內公共場所禁菸 |
詳見「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菸一覽表」 |
室內公共及工作場所全面禁菸 |
違者,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
| 禁菸場所應設置明顯之禁菸標誌,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
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
| 吸菸區設置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必經之處,並應有明顯之標示 |
| 於禁菸場所吸菸之罰則 |
刪除須「經勸阻拒不合作」之要件 |
不必勸阻,違法即可以處罰 |
2千至1萬元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