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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氏快訊
發布日期201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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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董氏新聞】迎接106年~ 欣見衛福部送大禮! 現行菸害防制法邁向第10年~政府終於擔起責任進行修法!民間團體肯定新內閣啟動修法~但提醒政府最基礎仍有3項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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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的終身義工孫越、陳淑麗表示,回顧33年前由臺灣民間開啟了菸草戰爭,我們從來都不曾像歐美國家那樣高達半數成年人吸菸,甚至在86年我們就有「菸害防制法」,可說是當時國際菸害防制的模範生;我們的立法院也在94年批准通過國際「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爾後96年「菸害防制法」修正案立法院亦三讀通過,可惜當時只有部分符合FCTC規範,依國際公約標準僅為69分,一晃眼我們竟然有10年未依照國際公約進一步修法!?106年一開始,即看到政府終於啟動菸害防制法修法,公告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內容,民間團體表示,這是衛福部106年送給全民最健康的大禮!


(左起:終身義工陳淑麗、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王英偉署長、終身義工孫越)
    孫越指出,要有效預防青少年吸菸、減少菸品消費量、幫助老菸槍戒菸、維護國人健康,盡速依照國際公約修法先達到80分,是最基本而謙卑的請求,也就是務必先做到以下各項:
1.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全面禁菸;2.菸品容器印製85%警示圖文,並採素面包裝;3.禁止菸草產業具名贊助;針對菸草產業違法廣告促銷及贊助,增加罰款並增訂累犯者罰則;4.全面禁止加味菸品;5.電子菸視為菸品,納入菸害防制法管制;6.增加菸稅使菸品稅率達到零售價的70%;7.取消免稅菸。

陳淑麗表示,我們肯定衛福部此次修法的決心,但離最基本的菸害防制80分尚有距離,至少還有3點要儘速修訂:1.針對菸草產業違法廣告促銷及贊助,應要加重罰則;2.對於危害青少年的加味菸一定要全面禁止製造、輸入及販賣,不能只做一半,只禁止販賣,徒增執法困難;3.要把電子菸視同「菸品」管制,民眾才能了解電子菸就是有害菸品的一種。

台灣國際醫學聯盟秘書長黃嵩立表示,除了菸稅事項權責屬財政部外,衛福部公告的版本已涵蓋民間團體促請修法的9成以上目標。例如台灣在無菸環境的國際評比相對較差,因為酒吧及半戶外開放空間的餐飲場所等皆未禁止吸菸,甚至還允許餐廳、飯店、商場等室內公共場所設置吸菸室,不只造成業者管理困擾、民眾誤解、執法複雜,也無法保障民眾免於二手菸害及三手菸害,尤其對於必須進入吸菸室或未禁菸場所工作的基層勞工,更是侵害其健康權。現在,衛生部門終於願意扛起責任推動室內公共及工作場所全面禁菸。

黃嵩立秘書長也指出,管理菸品包裝是減少菸品消費的一項重要措施,不只可以降低菸品吸引力,還有健康警示的效果。最新資料顯示,全球已有102個國家或地區通過執行菸品容器印製警示圖文的政策,而台灣警示圖文面積只需印製35%,排全球倒數第四名。鄰近的尼泊爾、泰國、印度等國的警示圖文面積皆超過85%,而澳洲除印製82.5%警示圖文外,於2012年甚至開始執行統一底色(土綠色)與字型的素面包裝,且英國、愛爾蘭、法國等多國亦已接連實施。此次衛福部提出85%警示圖文及素面包裝符合國際趨勢,雖然跨國菸商陸續對各國政府提出侵害商標及智慧財產權的訴訟,企圖干預司法的判決,但目前為止各國法院都判菸商敗訴。

董氏基金會執行長姚思遠表示,迎接106年,衛福部送給全民健康大禮值得肯定,但離最基本的菸害防制80分尚有距離,至少還有3點要儘速修訂,首先,臺灣全年紙菸總量年約19億包,平均紙菸價格為新臺幣80元/包,菸品製造、輸入商全年營收總金額估計約新臺幣1,600億元。所以菸品製造、輸入商之任何違法行為,都會因菸品大量銷售而嚴重危害,相對於此,現行菸害防制法僅規定罰鍰500萬元~2,500萬元。要能成功裁罰一件菸商的違規案件都是相當的不容易,7年來因熱心民眾的參與及舉證,菸商違反菸害防制法才能成功裁罰26件,總金額約1.3億元,但這對菸商毫無遏阻之效。我們很高興政府為積極遏止菸商的違規廣告促銷,提出恢復86年時的菸害防制法規定,對於3次違法廣告促銷之菸商,將停止其製造、輸入1年~3年,但除此之外,我們更建議應該將現行罰款至少加倍為1,000萬元~5,000萬元,以杜不法。

姚思遠執行長表示,各菸商為了吸引青少年吸菸,紛紛製造行銷按壓濾嘴中的晶球可以變換果香、薄荷等各種口味的加味菸品,藉以激發青少年的好奇心,也塑造吸菸如玩樂的幻象。此次修法應全面禁止製造、輸入及販售加味菸,以免加味菸成為青少年的入門菸,然而政府版卻只管下游的販售及展示,不管製造、輸入的菸商,這樣只會增加執行的困擾,也無法有效管理。此外,對於新崛起的電子菸,政府版已將吸食電子菸視同吸菸行為而禁止吸食,但未將電子菸視同「菸品」,如此電子菸商仍會繼續以「電子菸不是菸」的說法誤導大眾。

民間團體強調,根據國際的經驗,各跨國菸草公司都會藉由各商會的名義干擾政府的菸害防制政策,台灣不是第一個也絕不是最後一個。我們呼籲全民一起來監督及支持政府進行全面性修法,勿讓菸商干擾政策、危害國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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