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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氏快訊
發布日期2015/08/22
有效時間
標題【董氏完整聲明稿】日本菸商台南設廠案
詳細資料

董氏基金會執行長姚思遠沉重指出,最近民間團體針對國際菸商在台灣設廠的行為大聲疾呼,希望我們的政府懸崖勒馬。但是沒想到,換來的只是政府的敷衍了事,淡然處之,宣稱將來會改進而已。董氏基金會非常痛心,也非常惶恐,因為這件事對國民健康的影響至鉅且後患無窮,董氏基金會提出四點聲明。

首先,允許國際菸商在台投資設廠,本身就是政府的違法行為:「外國人投資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明白規定,對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的產業,「禁止」外國人投資。國際菸商所生產的菸品,除戕害生命及健康外,無其他功能,當然對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當然應當被禁止。此外,我國於十年前即簽署世界衛生組織的「菸草管制框架公約」,該公約第5.3條之實施準則也清楚指出,由於菸品是致命商品,各國家對菸品產業的建立與發展,不能提供誘因與協助。但我們卻允許國際菸商在科學工業園區設廠,並進行銷售,享受各種優惠,這就是提供誘因與協助,顯然是國際公衛協定所不許。

其次,既然是違法,為何政府仍一意孤行?行政院及地方政府都說是為了經濟,為了能夠引進外資。根據經濟部和日本菸商的資料顯示,台南投資設廠投資金額為92.7億元,但是日本菸商在過去數年,政府沒有增加菸稅或菸捐的情況下,他們的菸價就已增加每包了10~30元不等(8/19才又將旗下21品項各增加5~10元),傑太日菸在台市佔率將近四成,也就是每年銷售7至8億包,對台灣消費者每年可多榨取新台幣約150億元,可見傑太日菸台南設廠的經費,都是來自於我們消費者,根本沒有日資投資台灣的事實。此外,日本菸商於台灣設廠,不但能夠享有關稅、營業稅等優惠,廠房建置和機具設備採購還可以向台灣銀行貸款,我們政府以為是引進外資,根本就是用台灣人民的錢為傑太日菸設置菸廠來屠害台灣人。

第三,政府在面對民間團體的質疑,輕描淡寫的說,將來會將國民健康納入審查外人投資許可的標準之一。但是,這根本就是敷衍之詞, 2011年時台灣與日本簽署了「台日投資協議」,雙方互相承諾,給予對方產業於他方投資時之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但也保留部分產業得免於開放。我們驚訝的發現,在協議的的附錄二中,日本將菸品製造業列為免於開放的產業,但台灣的保留項目卻沒有同樣的規定,也就是說,日本菸商來台投資設廠,我們必須給予其協議第三條的國民待遇及第四條的最惠國待遇,不得不允許,而台灣的菸品製造業到日本投資,卻是沒有相同保護。此等不平等、罔顧台灣人民健康的條款,實在是了無正當性可言。

第四,我國衛福部及國民健康署在日商申請設廠審查期間,完全未盡為國民健康把關的責任,而在遭受質疑時,竟然宣稱因為日商設廠生產菸品全部用於出口,所以沒有反對。姑且不論此種以鄰為壑的心態是否可恥,單就台日投資協議第7條之規定,就知道我國公衛機關的說詞顯無根據。根據該條第1項第(f)款之規定,台灣對於日資產業之活動,不得以出口為目的之銷售,作為日方投資人投資活動之條件。換句話說,傑太日菸在台灣設廠,依「台日投資協議」,根本無法限制其生產菸品均需外銷。國民健康署若不是無知,就是在說謊。

問題是,政府推託說工廠已經蓋到一半,怎麼辦?此議題可分現在和未來兩種處理方式:

就現在已經進行的設廠案言,「台日投資協議」第12條明白規定,政府為公共目的,依正當法律程序,並提供即時、適當及有效的補償,即可以撤銷日商的投資許可,對外國菸商的台灣設廠,劃下休止符。

而就未來的可能投資案言,「台日投資協議」第8條第4項規定,附錄II所列不予保護的行業別,本即可基於誠信原則進行追加,因此,為防止日本菸商未來再次提出投資審請,我國政府當然應當在該附件中比照日本清單,增列菸品製造業。

針對國際菸商的在台設廠案,我國政府違法許可在先,又誤導推諉在後,實在可議。董氏基金會與關心國民健康的民間團體,懇請政府懸崖勒馬,立即撤銷日本菸商的投資許可,並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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